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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中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一、 概述

    《德国民法典》第932-936条规定了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根据该规定,善意受让人可从非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这一规定从表面上看是令人费解的,因为早在罗马法时期就有一个法则:“任何人不得以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转让于他人。”(nemoplusiurisadaliumtransferepotestquamipsehaberet)罗马法的这一法则比善意取得规则更令人信服,因为人们一般会认为,一个人只有对属于自己所有的物进行处分才是合理、合法的。罗马法的这一规则在德国土地法中很容易得到贯彻,因为德国的土地制度很详尽,在一般情况下土地登记簿反映真实的权利状况,通过土地登记簿人们很容易知道所有人是谁。然而在动产法中则不尽然,所有权人和直接占有人经常不统一。出让人占有某物,使人相信他就是该物的所有人,占有具有明确的所有权推定的效果(第1006条,以下凡涉及德国民法典条文时,均只标明条文)。因此,一个以占有为基础的、令受让人信赖的权利表象构成了保护善意取得的基础。

    商品交易的安全要求人们相信这一权利表象———占有某动产的人即为某动产的所有人———否则,人们在任何一次购买行为中都要检验,出让人是否为该动产的所有人,或者是否为由所有人授权处分的人,这将使物的交易相当困难,且产生不必要的费用。然而,并不是只要存在权利表象,外人基于信任从非所有人那里取得占有,即可取得所有权。只有在所有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将物交给他人占有,使外人对这一权利表象产生信任的情况下,才会使真正的所有人有可能承受不利后果。比如,在所有人将物交给他人占有、而该他人转卖该物的情况下,所有人才承担风险。因此,第935条排除丢失物的善意取得,但为了维持必要的交易安全,对于丢失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可例外地适用善意取得。

    二、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合意和交付的善意取得(第932条第1款第1句)

    如果出让人是非所有人,采用第929条第1句的转让方式向受让人交付了他人所有的物,那么,这个受让人———如果是善意的———即可根据第932条的规定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所有符合第929条第1句的交付方式,均可作为占有转让的形式。此外,占有媒介人、占有辅助人或受指示人均可作为出让人一方或受让人一方参与交付。例如非所有人甲(占有媒介人)将一物出让给乙,甲命令他的职员丙(占有辅助人)或者仓库保管员丁(受指示人),将物交给乙(或他的职员)。〔1〕

    在上例中,假如甲指示丁和买受人乙签一个新的保管合同,如果丁照做了,那么,乙就成了所有人,因为甲和乙签的合同使乙取得了间接占有。学者们认为有疑问的是,如果出让人不是间接占有人,如果直接占有人根据出让人的指示将物交付给受让人,是否也能善意取得?德国司法实践中就有这样一个案例,〔2〕所有人甲向非所有人乙在所有权保留情况下出售了三台机器,根据乙的指示,甲将机器直接交给了第三人丙。丙认为乙为所有人。在此,乙既不是直接占有,也非间接占有。对于丙是否可善意取得,学者有争议。

    联邦高等法院的判例比较独特:〔3〕甲以自己的名义将乙的西装卖给了丙,丙向甲支付了价款。乙将西装交给了丙,因为乙以为甲是以乙的名义签的买卖合同。德国联邦高等法院否认了根据民法典第929条第1句的所有权让渡,因为丙视甲为出让人。但承认丙根据第932条取得所有权,因为丙可能会认为,乙是应出让人甲的指示交付的。所有人乙被作为非所有人甲的“指示人”。对此,魏特瑙尔(Weitnauer)提出了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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