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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2)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物权法既然规定“野生动物”属于中国国家所有,则属于中国“国家所有”的天鹅、大雁、红嘴鸥等候鸟,就与属于中国的军用战机、民用飞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相同,这些属于中国国家所有的天鹅、大雁、红嘴鸥等候鸟飞往俄罗斯的西北利亚,岂不构成对俄罗斯领空、领土的侵犯?当年林副主席乘坐的一架三叉机坠落在蒙古的沙漠,我国外交部不就收到过蒙古人民共和国强烈抗议中国国家所有的财产侵犯其领土、领空的照会吗!假设俄罗斯的物权法也规定天鹅、大雁、红嘴鸥等“野生动物”属于俄罗斯国家所有,其情形又将如何?岂不要引发国际争端!

  物权法规定“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凡“野生动物”均属于“国有财产”,依据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务院将如何行使对“野生动物”的所有权?如何对“野生动物”行使“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如何保护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物”,避免发生“国有资产流失”?发生“野生动物”越境或者死亡(如近年因禽流感昆明市民不敢投喂食物致大批红嘴鸥饿死),应当由哪一个机关、哪一位领导对此承担渎职责任?如何行使对“野生动物”的有效管束而避免其造成伤害?如何履行避免“野生动物”伤害、危及人民的人身、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一般注意义务”?

  一旦发生“野生动物”造成人民的人身、生命和财产损害事件,按照现行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则,当然应由国务院对于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近年以来,新闻媒体报道因“野生动物”造成人民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事件层出不穷。凡大象、野猪、豺狼、虎豹、熊罴、野狗、野猫、黄鼠狼、毒蛇、蜈蚣、蝎子、毒虫所造成的一切人身伤害、家畜、家禽和其他财产损失,均应由国务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如此,苍蝇、蚊子、跳蚤、蟑螂、老鼠也属于“国家所有”的 “野生动物”,苍蝇、蚊子、跳蚤、蟑螂、老鼠传播病菌导致人民患病甚至死亡,其“因果关系”早经科学证明,当然亦应由国务院代表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更有甚者,“禽流感”病毒由“候鸟”传播,其“因果关系”已经科学证明,既然物权法规定中国境内包括“候鸟”在内的一切“野生动物”均属于“国家所有”,则近年各地因发生“禽流感”而致饲养家禽被大批“捕杀”的广大农户,就可以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和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求国务院赔偿他们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中国境内的“候鸟”在迁徙途中将“禽流感”传播到俄罗斯和欧洲国家,还可能引发以中国政府为被告的国际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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