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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自我救济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人要生存和发展,必须要有特定的财产供其消费和生产。对于人和物的关系,法律所要做的首先是肯定人对物的所有状态。它同时意味着,人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妨害的权利。这就是物权制度最基本的制度内涵与价值取向。(注:从积极效力和消极效力两方面理解物权是认识物权本质之正途,这亦是从古罗马法至今的传统理解。详可参见:周楠:《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99页; 史尚宽:《物权法论》,荣泰印书馆1971年版,第7页; 〔日〕我妻荣:《新定物权法(民法讲义Ⅱ)》(日文版)1984年版,第9页。 )从消极意义上谈物权的价值,也就是指物权人的自我救济问题。即当物被他人侵占、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除了物正在被侵害之时物权人得以通过自助行为维护自身权利之外,对处于平和期的物的侵害,私力保护手段最重要的则是物权请求权制度。

  具体分析物权请求权发生的原因不外包括适法的原因和违法的原因。所谓适法的原因是指对物的占有、妨害或者妨害之虞,不是因特定人的侵权行为,而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原因引起的。违法的原因就是指因特定人的不法行为对物造成了侵占、妨害或者妨害之虞。一般说,物权请求权的提起与其产生的原因并没有直接关系,只不过就救济手段的多样性上,因不法原因对物造成的后果还可直接依侵权行为法提起,而前一种原因引起的对物的妨害则不能直接依侵权行为法进行救济。

  针对引起物权请求权的原因,其请求内容不外包括原物返还请求权(含恢复原状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后两者一般合称为物的保全请求权。关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在学术界是有争议的,有认为是物权请求权者,(注:参见房绍坤:《物权请求权及其立法探讨》,1997年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年会提交论文;李开国:《民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76页; 梁慧星:《民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15、218页。)有认为是债权性质的请求权者。(注:参见钱明星:《论物权的效力》,《政法论坛》1998年第3期,第45页;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4页。)通说认为恢复原状有广狭两义, 狭义的恢复原状是指恢复被侵害的权利原来的状态,如物的返还或毁坏物的修理;广义的恢复原状,包括狭义的恢复原状及用非货币等价物得填补损害。(注:〔日〕四宫和夫:《不法行为》(日文版),青林书院1985年版,第466页。)笔者认为就狭义的恢复原状性质来说, 定性为物权请求权是非常客观的,也是最符合物权救济的本来意旨的。但承认其物权请求权性质并不必然意味着将其作为独立的请求权利,把它放入原物返还请求权中规定仍能达到该制度目的。因为原物返还必然意味着当原物受到毁坏并有恢复的可能时,返还的应是修理好了的物。

  就物权请求权具体的请求内容来说,不同的请求权有着不同的请求内容。原物返还请求权一般还涉及物所产生的附属物(含孳息)如何返还问题、相对人占有期间因物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得向请求权人求偿、原物有损害时的损害赔偿问题等。排除妨害请求权还涉及妨害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最后就全部的物权请求权来说,都还涉及行使物权请求权的费用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当我们试图解决这些问题的时候,对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内容及其效力的认识就需要进一步思考了。

  一、物权请求权的定性

  首先就原物所产生的附属物如添附、孳息等来说,一般情况下它应该是属于原物所有人的。因此,无权占有人当返还原物时应当和附属物一并返还。但如果绝对贯彻该原则,尽管保护了原物所有人的利益,但有时对无权占有人却非常不利。

  就孳息说,因为无权占有人有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之分。孳息的产生也有天然和加工之别。尤其是加工孳息,它是加以人工而获得的孳息,如经播种、灌溉、施肥等而产生的谷物、水果等,它已经包含了占有人的劳动。当加工人是善意占有人时,如果仍坚持原物和孳息一并返还,这对善意占有人很不公平。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还会对物的价值的发挥产生负面影响。因为当善意的无权占有人在不能肯定自己是否对物享有权利时,如果不保护他对该物的孳息享有权利,他便不会使该物有更大的收益。因此,无论从保护善意无权占有人利益的角度,还是从社会利益方面考虑,都应该保护善意占有人享有加工孳息的权利。当然法律并不是只保护善意占有人的加工孳息,如果天然孳息当中包含善意占有人的付出,如山中自然生长的树木,无权占有人就树木生长本身并没有加以任何外在人力,但他却一直对该树木尽了照管义务。此时,尽管孳息应随原物一并返还,但应支付善意占有人一定的报酬。当然,这只是从孳息的一种分类来谈对善意占有人的保护问题。再比如,孳息有已分离孳息和未分离孳息,前者如被风雨打下的葡萄,后者如生长在葡萄藤上的葡萄。一般情况下,未分离孳息应该和原物一并返还,此时善意占有人的劳动付出可转化为费用向所有人请求偿还。已分离的孳息如果善意占有人对该孳息的产生付出了劳动的,当然可以享有该孳息的所有权。总之,当物权人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时,其孳息的返还与否时应区别对待。恶意占有应是无条件的一并返还,善意占应以保护善意占有人的利益为原则,即如果孳息的产生跟占有人的劳动直接有关,那么该孳息应由善意占有人所有;如果孳息的产生虽与善意占有人无直接关系,但他对孳息的收获等尽了照管等义务的,孳息一般仍归原物所有人享有,但应给善意占有人适当报酬。当孳息与原物不可分时,二者应一并返还给所有人,但善意占有人付出劳动的,所有人应返还给善意占有人孳息的价款或适当的报酬。另外,当孳息是可消费物时并已被善意占有人消费了时,善意占有人不再负返还义务,当然他也不再享有向所有人要求支付劳动费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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