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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债权与请求权有本质的区别。通常说债权是请求权,这是从民事权利的分类上讲的,债权不等于请求权,债权与请求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债权请求权是实现债权的法律手段;债权是债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传统意义上的债权的概念没有抓住债的核心功能,没有反映债的本质,容易混淆债权与请求权。给付请求权不是债权的核心,给付受领权才是债权的核心。构成债的内在统一性表现是:内容上统一在以商品交换为基本内容的财产流转关系,形式上统一在基于有经济价值的给付。笔者认为应当从债权的核心权能(给付受领权)的角度给债权下定义。李宜琛先生早就从这个角度下了定义 :“债权云者,其权利人有受领相对人所为之一定给付之权利也。”简而言之,债权是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给付的权利。

  传统民法典将侵权行为统一于损害赔偿,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有其时代的合理性。但是,这样的规定忽视了侵权行为的其他的责任形式,不利于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从权利、义务、责任的关系的原理看,侵权行为的后果的本质是责任,不是债。在当代人格权倍受重视,对人格权的侵害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我国制定民法典,应当顺从时代的潮流,变革侵权行为之债为侵权责任,增加侵权责任形式,扩充侵权行为法的内容,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这样就有必要把恢复名誉、停止侵害等作为侵权的责任形式,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其内容,既有利于对人格权的保护,也避免了把恢复名誉等作为债而影响债的内在统一性的缺陷。从原权利与救济权的分类上看,债权是原权利,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是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属于原权利的请求权。债权的救济权是基于债务人违反债务而产生的权利,其实质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权利就是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原权利产生的请求权,即债权请求权。另一类是基于债权的救济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即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反映在民法典债权编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反映在民法典债权编的违反债的责任中。

  按照民事权利的分类,物权属于绝对权、支配权,只有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才会产生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是基于原权利(物权)自身产生的请求权,而是在原权利(物权)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因此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是救济权。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法律手段,物权人行使救济权的请求权实质是请求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未来的我国民法典对物权的救济,应当采取什么方式?一种意见主张借鉴德国民法典,采用物权请求权的方式,另一种意见主张承继民法通则的路子,采用民事责任方式,笔者赞成后者。物权的救济权可以采取民事责任的方式实现,物权的救济权请求权是民法典中请求权体系的组成部分。

  在未来的我国民法典中请求权应分为两类,一类是原权利的请求权,另一类是救济权的请求权。这样的请求权体系和德国民法典上的请求权体系的主要区别有二:一是在民法典中不设物权请求权,二是将违反债的后果认定为责任而不是再次产生债的原因,基于违反债的责任,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则是原权利的请求权。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原理是建立新的请求权体系的理论根据,建立新的请求权体系的实践根据是民法通则颁布以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建立绝对权的救济权请求权的具体方法是,将侵权行为之债从债编分离出来,在民法典中设立侵权行为编,将侵害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绝对权,以及对其它民事权益的侵害,都在侵权行为编规定,建立侵权责任体系,同时也就建立了基于侵权责任而产生的救济权的请求权体系。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在设侵权行为编之后,是否还要在物权编规定物权请求权?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因为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责任会发生重复、矛盾;如果按竞合处理,会带来诸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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