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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思考(6)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在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国家就不存在这一问题的解决。由于物权的变动因物权行为而发生,买卖标的物从被交付或登记时就发生移转。买卖合同订立后标的物移转前,出卖人再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就是有权处分。物权行为理论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并可以解决复杂多变的现实问题的,特别在大陆法系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的体系下,物权行为更不可否认。崔建远先生在《从立法论看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中坦言:“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学说,在民法相关理论的衔接上,相对地说,是笔者所见到的最为平滑、断痕较少的理论;在解释民法现象方面,是迄今为止最为完美的理论;在训练 法律人的民法思维的层面,是难得的有效工具。就个人喜好而言,笔者自知晓它起就一直对其推崇备至。”可见物权行为理论及其无因性和独立性的确在解决实际问题上展示着独特的魅力。

  结语

  物权行为理论虽高度抽象,对现实生活高度概括,但不论从法理还是从实践需要角度,我国都应该肯物权行为理论。它在一些方面的确存在一定的缺陷,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它,因为它真实地存在,并作用于现实的生活。它是和债权行为对等的法律行为理论,它的存在不仅不会损害债权行为的效力,还维护了债权行为的效力,是债权合同成为真正的约束当事人的“法锁”,而不是可以随意翻悔的儿戏。同时它保障了交易安全,使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有充分的保障,鼓励了交易和流通,对我国正发展的商品经济有很好的促进作用。同时它的肯定将有助于民法体系的完善,对我国的私法体系都有很大的影响力。

  肯定物权行为理论及其独立性和无因性,建立符合国情的物权法,对我国民法事业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中外法学研究》1989年第6期

  [2]孙宪忠《物权行为理论探究及其意义》,《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3]王泽鉴《民法物权》

  [4]董华春《论我国民法应当采纳物权行为理论》

  [5]张玉敏 田晓梅《我国民法应当承认物权行为》中国民商法律网2002年

  [6]崔建远《从立法论看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 中国民商法律网 2004年11月

  [7]张俊浩《民法学原理》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三版)

  易昕 蒋津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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