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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中不应规定间接占有制度(4)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第一,非所有权人移转占有时的时效取得问题。正如上文所述,取得时效要件的关键在于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对物以和平方式取得或维持占有,并使这种自己所有的意思公示与人,而非所有全人移转占有(如出租、出借)的情形,并不违背这一点。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更为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明确取得时效要件中占有的意义,将此种情形下之状态视为符合取得时效要件要求之占有。

    第二,占有改定。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占有改定之物权移转效果的肯定和公示效果的提高。占有改定是在不移转物的实际占有的情形下而使物的所有权发生移转,其物权移转效果只需要法律对此予以肯定即可。但是由于动产物权是以占有作为其公示方式的,占有改定实际上违反了这种公示原则,法律必须要在基于事实而对其予以承认的同时对其行为方式进行限制或要求,如此,才能有所助益。占有改定往往发生在混合交易的场合,而买受人和出让人之所以选择这种混合交易方式,是出于其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例如甲将物出卖给乙,而乙又同时将物出租给甲,这样,乙既能取得物的所有权,又能获得租金,而甲则可以在获得价金的同时继续使用该物。可见,这实际上是当事人的自主选择行为,为了尽可能避免与交付公示原则下秩序的冲突,只能要求当事人在选择占有改定方式时,必须符合特定的行为方式和要求,例如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载明等。

    第三,在非所有人移转占有,第三人侵害而(直接)占有人不愿或不能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时的救济方法。此种情形下,当(直接)占有人不能行使保护请求权的,移转占有的非所有人可以通过出具其移转转有的凭证以及(直接)占有人不能行使保护请求权的证据而直接对该第三人行使请求权。当当(直接)占有人不愿行使保护请求权的,可以规定一个期限,超过这一期限,经移转占有的非所有人通知后仍不行使的,移转占有的非所有人可以直接行使其请求权。

    注释:

    ①关于占有保护之民法理据,学界一般认为是出于维系一种理性秩序的需要而对现实之占有关系予以保护,也有认为是为物的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即为了达到使物能够最终回到权利人手中的目的,法律必须对物的占有进行保护,参见孙宪忠著:《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6月,第83页。

    ②王泽鉴:《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84页。

    ③上引②,王泽鉴书,第184页。

    ④赵攀:我国物权法中应规定间接占有制度,载《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⑤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第123页。

    ⑥上引④,赵攀文。

    ⑦上引②,王泽鉴书,第368页。

    ⑧温世扬、廖焕国文:论间接占有制度之存废,载《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参考文献:

    ①靳宝兰、徐武生主编:《民事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

    ②王泽鉴:《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

    ③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

    ④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6月。

    杨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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