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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物权立法选择的经济学分析(3)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对制度安排的需求,可归纳为:按照现有制度安排,无法获得潜在利益(或外在利润)而改变现有的制度安排,能够获得原有制度下得不到的利益。而制度供给取决于下列因素:首先,制度变化的供给,取决于政治秩序所提供新的制度安排的能力和意愿。政治秩序某种程度上关系到如何组织公共品的供应(制度也是一种公共品),关系到强制力的合法使用。其次,宪法秩序也影响着制度创新和制度供给,影响着建立新制度的立法基础和难易度。再次,制度供给还取决于制度安排的成本与收益。制度供给的成本至少包括:规划设计的成本、组织实施新制度的预期成本、清除旧制度的费用、消除制度变革阻力的费用以及制度变革及其变迁可能造成的损失。此外,影响制度供给成本的因素还有现有知识积累及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现存制度的安排等。

  制度经济学还通过博弈均衡的分析方法揭示了决定制度变迁的机制。第一,制度是在经济领域、社会领域或政治领域的博弈过程中内生稳定的结果。(注:参见[美]科斯、诺思、威廉姆森等著,[法]克劳德。梅纳尔编,刘刚等译:《制度、契约与组织》,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页。)换而言之,制度参与人内部因素对制度变迁起决定作用,外部条件只是加速或延缓制度变迁的过程。第二,博弈分析方法给出了一个各项制度相互依赖关系的理论框架,即制度化的联动和制度互补。提出只有相互支持相互一致的制度安排才是富有生命力的,(注:例如,一些经济转型期的政府,为了建立起与发达国家一样的公司控制权市场,颁布了私有化的发令,由此而来的意外的后果是公司控制权普遍被内部人掠取。这种情况类似于实验室研制的药品用在不同人身上,因人体的复杂性而出现负作用。出现意外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所设计的计划与刻有制度发展历史烙印的现存制度环境之间缺乏必要对“契合”。参见[美]科斯、诺思、威廉姆森等著,[法]克劳德。梅纳尔编,刘刚等译:《制度、契约与组织》,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页。)因而制度变迁与制度选择也取决于制度之间的契合。第三,由于社会多元的利益关系是在不断的博弈和调整,而利益博弈的均衡也是在不断演进和调整的,因此,博弈总是多次重复进行的。

二、制度经济学分析方法对物权立法的启示

  (一)物权制度的功能是物权法立法选择的必要条件

  1.物权制度在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合作方面,有其特有的功能。具体表现在:

  (1)物权法确认各种物权形态,为交易的进行提供前提。交易是市场活动的核心。而交易实质上是物或货币上的权利的交换,是物权在市场主体间的转移,而交易得以发生的基本前提是交易主体拥有物权。物权法通过确认各种具体的物权形态,并予以切实保障从而为交易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注:王利明:《物权法的价值》,载www.civillaw.com.cn.)

  (2)物权法确立物权变动的规则,规范交易过程,为交易双方提供确定的交易信息以促进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交易主体双方必然要利用买卖、赠与等合同形式,而交易主体欲实现交易目的,还需践行一定的交易规则。物权法通过确认物权变动规则从而确立交易的起点和终点,通过规定实施交易的条件影响交易的过程。因此,物权变动的规则将直接影响交易的顺利进行及交易目的的实现。

  (3)物权法确立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降低交易中的不确定性,以保护交易安全。公示原则是通过一种公开的方式将物上的物权状况表示出来,第三人从外部即可认识到物权的存在,从而决定是否从事交易,第三人的利益即可得到保护。而第三人利益实际上是市场经济交易秩序的体现。公信原则是赋予公示的内容以公信力。由于公信力可产生一种推定的权利,因此一方面第三人不必费时费力的调查物权的真实情况,从而降低交易费用,迅捷交易;另一方面第三人与推定的物权人为交易时,不必担心发生权利冲突,特别是物权转移后,不必担心第三人追夺,从而交易秩序与交易安全得以维护。因此,物权法对于保护交易安全,整治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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