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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物权立法选择的经济学分析(7)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1)物权与债权虽是近代民法中有着鲜明对立性质的两个重要概念,但在经济生活中,二者却总是呈现出相互交错、对立统一的关系。正如学者陈华彬先生所言:“社会正如一有机体,物权如该有机体之骨骼或其他永久之组织,债权则如该有机体之血液或其他暂时之组织,时时在静止与运动中交替补充。”例如,土地所有权制度如不与租赁、借贷等债权制度共同作用,那么,土地作为资本的经济功能就不能得以充分发挥;又如,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基本组织形式的企业,正是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相互结合的统一的组织体。

  (2)物权与知识产权皆为静态的财产权利,即财产支配权。物权所反映的是有形财产关系,物权人对其享有物权的财产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的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知识产权所反映的是无形财产的占有关系,知识产权人对其享有知识产权的作品、专利 技术、商标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也有独占使用的权利。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与知识产权 法的调整对象共同构成现代社会财富的基础。

  (3)物权为继承权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继承权则为取得物权的一种方式。在物权与继承权法律关系中,被继承人生前对遗产享有所有权或法律允许继承的定限物权,是继承人取得遗产继承权的基础和前提;而继承人接受继承的结果,即取得遗产的所有权或其他定限物权。

  由此可见,物权法与债权法、知识产权法、继承法便是唇齿相依,相辅相承,共同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

  3.物权法在制度创新中实现均衡

  物权法作为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必然追随社会生活的变迁而与时俱进。尤其是随着人类对自然界的开发利用日益深入,能够为人们控制支配的物的种类也日益增多,物权法所涵盖的内容必然日益复杂、广泛,物权法的结构也日益呈现开放的趋势。

  (1)物权法在坚持调整有体物物权关系的前提下,也逐步适用于某些无体物和权利,出 现了无体物上的物权和权利上的物权。如对热、电、声、光、气、空间、信息、卫星轨 道、航空航线、无线电频谱等无体物的物权以及对票据、证券等权利的物权。随着互联 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上娱乐业日益繁荣,要求确认网络、网络空间、网络虚拟财产的 所有权,并对“网络财产”适用物权保护方法又成为物权法发展中的创新要求(注:200 3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全国首例网络虚拟财产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虚拟财 产具有价值含量,因此判定被告在游戏中恢复原告丢失的虚拟装备。本案一审判决认定 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性质并适用物权保护方法。网络财产能否成为物权标的将是物权 立法中值得研究的问题。)。

  (2)物权法的调整范围从独立物扩及非独立物,如公寓式住宅的区分所有权、区分使用权;从特定物扩及不特定物,如以企业财产为标的的财团抵押及浮动担保。

  (3)新型物权不断出现。在所有权方面,如空间所有权的兴起;在他物权方面,如空间使用权、信息使用权的出现;在担保物权方面,如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等担保方式的产生。

结语

  财产权体系的界定是一个相当复杂和成本高昂的工程。国家在财产权体系的塑造上主要立足于经济生活中的混乱现象,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有效的财产权利制度。界定财产权利体系不能脱离经济制度、法律传统、意识形态,不能不考虑立法的成本与效率。综上所述,物权法是产生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经过利益主体博弈产生的相对均衡的结果。物权立法合乎经济规律、法律传统,物权法具备制度的经济功能,我国物权立法体现了立法的效率原则。

林旭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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