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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及其对第三人利益的保(3)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3、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足以保护物权让与人:首先,在实际生活中,物权的让与人提出撤消合同一般并不是想返还原物,只是想要对方补充价款。因此,物权让与人并不一定要物权返还,而只是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同时,物权让与人对合同瑕疵的存在具有过错,应承担责任,如果撤消第三人因信赖国家登记簿上的权利而通过交易获得的所有权则显失公平。其次,我国长期以不当得利制度为由否认无因性理论是缘于我国学者对不当得利制度的曲解。在德国民法上,不当得利发挥的作用涉及到了物权法、亲属法,所指向的对象包括债权法上的利益和物权法上的利益,不当得利请求权也当然包含物权返还的结果,这种歪曲的认识严重影响了我国学者对无因性理论的理解。

    综上可知,无因性理论在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上具有先进性,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不能达到的。关于无因性原则的价值到底如何,新近出版的德国最权威的《德国民法典》的注释文本的看法是:“抽象原则的产生并被立法所采纳,根本上并不是纯粹的想象和典型的法学思维的结果,这一点表现为不论该原则所提出的一般要求还是根据该原则建立的无可指责的法律技术,也表现在它深刻的法理智慧上,尤其重要的是,根据抽象原则建立的法律制度产生后的历史表明,它一直能够顺利地实现法律的功能目的。根据抽象原则建立的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相分离的法律结构从来没有给法律的交易制造困难。当然人们在学习法律的时候对该原则的掌握毫无疑义地有些困难,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改变该原则的理由,因为这不是实践提出的要求。”③ 这表明纵然无因性遭到多数反对,甚至目前主流观点仍占上风,但越来越多的学者认同或部分接受了该观点,在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中,无因性理论是比较先进的一种立法模式,值得我国立法借鉴。

    三、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及善意取得制度对交易中第三人利益保护的不足

    在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方面理论上存在物权公示、善意取得制度、物权行为无因性等多种立法选择,下面讨论前两者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的不足。

    (一)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及其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的不足

    1、公示公信原则分析。物权公示原则,即公示要件主义原则。因为物的合意乃是对物的交付行为中存在的意思表示的抽象,所以必须有一个具有公示性的行为来表达或者说是记载这一物的合意,该表示行为不仅应该具有物权的一般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更应该具有表示该物的合意、成立的效力,即没有该公示行为,物的合意不能成立,物权的设立、变更和废止即为无效。公示就是物权变动的基本程序,必须以进行公示来作为物权变动的确认依据,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废止均须如此。具体的方式是一样的,不动产要登记,动产要交付,占有也是动产的公示之一,具有权利推定的作用。

    公示的公信力是指对于因信赖虚假公示而为物权变动的主体,将公示的权利关系按形式权利关系处理,使形式与真实的权利关系相分离,并发生独立的法律效力。公示的公信力是以权利的正确性推定为前提的。对于不动产,只要有登记存在,那么法律就推定登记的权利状态存在;对于动产,只要行使占有物上的权利的认为该物的占有者,就推定该占有者行权利为合法。公示的公信力重在保护第三人,真正的权利人即使能够举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公示瑕疵确实存在,而且自己对于公示的公示的公信力仍不产生影响,第三人仍可凭借公示的正确性推定和自己公示的瑕疵不知情而获得保护。

    物权公示的公信效力目的在于维护第三人利益,但倘若第三人主观上确实具有恶意,明知公示之瑕疵而故意利用立法上对其之偏爱以谋取私利,法律上仍对其予以保护,显然有违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公示公信原则的立法目的。经过公示的物权可取得公信力,这种公信力实际上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易秩序而进行的权利正确性和第三人主观善意的法律规定,这种推定实质上是一种假设,但如果事实证明这种推定与实际状态不符时,在法律上理应按实际状态处理方案方不失公平。也就是说,公示公信原则以根据公示的公信力限制真正权利人物权的追及效力为代价以保护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就法律的价值目标而言,公示公信原则是以牺牲公平为代价以换取市场交易秩序的效率与安全,但当第三人恶意的利用法律之偏爱谋取私利时,法律就由原来的保护第三人转而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完成了否定之否定的回归。相互冲突的利益不能同时得到满足,在安排他们的次序是需要进行“利益评估”,而利益评估的最终目的,是尽可能的满足多一些的利益,同时使牺牲和摩擦降到最小限度。从保护物权人的限制物权人的权利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再到否定恶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这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正是进行利益评估的结果,这其中隐含着立法者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冲突的衡量和根据衡量结果对当事人和第三人利益在不同情况下所进行倾斜性保护,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立法者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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