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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共同犯罪
www.110.com 2010-07-14 10:35

 一、甲和乙均与丙有仇。一日,两人各自埋伏(无意思联络)在丙回家的路上,甲开枪射击丙,未中。乙开枪射击,命中丙,丙遂中弹身亡。

  案例二、甲与丙有仇,甲邀约到乙,谎称只是想将丙的脚打断,使其成为残废。某日,甲乙将丙堵在回家的路上,进行殴打。乙想将丙打残,遂砸其腿部。甲一心想置丙于死地,用砖头猛砸丙的头部,致丙死亡。

  案例三、甲乙经共同谋划后到丙家盗窃,两人分头搜索财物。甲进入保姆的房间,将独自在家睡觉的小保姆强奸。对此,乙并不知情。

  案例四、甲掌管国家机密,乙是某国的间谍。乙经常宴请甲,利用甲酒后放松警惕套取到国家机密。

  案例五、甲追杀丙,丙慌不择路进入一体育馆,乙远远看到此情况,偷偷将体育馆出口处的门锁上,甲将无路可跑的丙杀死。

  案例六、丙生病到医院,医生甲拿错了药,护士乙打针时工作马虎加大了剂量,这两个因素凑在一起,导致丙死亡。

  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犯罪是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然而也有一部分犯罪是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因此理论上有一说。我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这一定义概括了共同犯罪的三个特征:1、主体为二人以上。2、有共同的犯罪故意。3、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按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一)从犯罪主体来看,行为人必须是二人以上。这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条件,即必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才能成立共同犯罪。

  (二)从犯罪的客观要件来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

  (三)从犯罪的主观要件来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与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情比较复杂,区分是否为共同犯罪仍然有一定的难度,如上述的六个案例,均比较典型。通过分析这些具体的案例,我们可以对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界限有更明确的把握。

  案例一中,甲乙实际上是典型的“同时犯”。同时犯,指二人以上的行为者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同时或在近乎同时的前后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的情况。[①]学者的通说是,只有没有意思联络的两个故意犯罪之间才能成立同时犯。此外,有持不同观点的学者认为两个过失犯之间以及一个故意犯和一个过失犯之间也可以构成同时犯。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因为它不符合共同犯罪的第三个要件,即主观要件。甲乙之间并没有意思联络,当然也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两人各自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不同的是,乙为故意杀人即遂,甲为故意杀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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