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火车压伤旅客案谈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3)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可见,二审判决认为一审确定的在限额赔偿及保险金以外的赔偿额是“补偿”而非“赔偿”。换句话说,一审 判决是一个“合理”但不一定“合法”的判决,并未在一般法与特别法的适用上予以突破。其是根据案件实际及被告的承受能力及态度并运用司法裁量权所作的一种 处理。从案件实际情况可以看出,法院最终判决的赔偿额除精神赔偿5万元外,其他的数额基本上是被告本身在诉讼前予以认可并大部分支付了的。原告实际的诉讼 价值仅体现在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上。
因此,二审判决在阐明其对本案的处理观点的同时,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体现了对受害者权益 的善意保护,较好地处理好了情与法的协调。另外,两级法院均对王小丽应负担的诉讼费予以免交,王小丽也得到宜昌市中心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因此, 应该说本案处理的社会效果是很好的。但是,如何处理好有关侵害公民身体权诉讼中一般法或特别法的适用关系,应当引起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及法学理论界的重 视,应尽早进行探讨、研究并制定出相应的适用规则,以公正地保护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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