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同意不当得利说。
在本案中,许某与某甲之间没有亲生血缘关系,也不存在送养、收养 的行为,许某也并非是某甲的继父。为维护某甲的利益和亲权制度,不宜认定许某与某甲之间形成事实抚养关系。周某、徐某两人的行为亦不属侵权行为,因为没有 证据证明周某和徐某明知某甲非许某亲生而欺骗许某,进而致使许某支出了本不应由其支出的抚育费用。所以,周某和徐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许某抚育某 甲,系其误以某甲为其亲生所致,其主观上并不具有为周某、徐某谋利益的意思表示。因而,许某与周某、徐某之间也不存在无因管理关系。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约定上的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之债的成立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一)必须是一方受益。所谓受益是指一方因有一 定事实的发生而增加其财产的总额。根据增加情况不同,法理上又将其分为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两种形式。(二)使他方利益受到损害。所谓受损是指一方因一定事 实的发生使其财产总额减少。与财产增加相同,减少在法理上也分为积极减少和消极减少。(三)受益和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双方的财产增加与减少基于同一 事实。(四)受益没有合法根据,即受益人获得利益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依据。
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 务。周某与徐某作为某甲的父母,应承担抚养某甲的法定义务。许某抚养某甲,使得周某与徐某少支付了抚养某甲的费用,因而周某与徐某的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 少,属间接增加,两人是受益人;但两人的受益使得许某的财产直接减少,即积极减少;周某与徐某的受益和许某的利益受损,都是基于抚养某甲这一事实;并且, 许某无抚养某甲的法定义务,其抚养某甲是在不知某甲非其亲生的情况下所为。因而,周某与徐某的获利没有法律或约定的根据,应属不当得利。
综上所述,许某要求周某、徐某支付某甲抚育费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至于损失的范围,则应以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为标准,扣除周某已承担的部分,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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