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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面粉充毒品贩卖被现场捉获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案 情]犯罪嫌疑人邓某某,男,35岁。此案案发前, 因贩毒被判刑五年。刑满后邓某某又想贩毒,当地吸毒人员都知道其贩毒多次找其购买毒品,由于邓某某无钱购进毒品未成,于是便产生了以假乱真的想法来筹集毒 资。一日,吸毒人员王某找到邓某某要购买毒品“海洛因”100克。邓某某叫王某第二天带上15000元现金到约定地点交易。次日,当王某将15000现金 交给邓某某,邓某某将一包“毒品”交给王某后即被公安民警现场捉获。后经检验鉴定,现场收缴的“毒品”中未检出常见毒品,邓某某贩卖的所谓毒品系面粉。邓 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对于本案中邓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意见是:邓某某贩卖的所谓毒品“海洛因”经检验鉴定不是海洛因,也不含其它常见毒品,其行为不构成。

第二种意见是:邓某某以面粉充当毒品海洛因贩卖,骗取他人和钱财,是一种诈骗犯罪的行为。应以诈骗犯罪论处。

第三种意见是:邓某某的行为是一种诈骗行为,但在双方刚交易完后即被公安民警现场捉获,应当认定为诈骗未遂,涉案数额达“较大”但未达到“巨大”标准,其行为显著轻微不应以犯罪论处。

第四种意见是:邓某某的行为是一种诈骗行为,但在双方刚交易完后即被公安民警现场捉获,应当认定为诈骗未遂,涉案数额虽未达到“巨大”标准,但其有因贩毒被判刑五年的前科,其行为不属显著轻微,应属第二百六十六条所指的“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应以诈骗犯罪论处。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就本案而言,邓某某以面粉充当毒品贩卖,所贩卖的是面粉而不是 毒品就不能以贩卖毒品来定性这一点是对的。从邓某某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的都是一种以欺诈方式来骗取王某的财物行为。邓某某虚构自已有毒品的事实,隐瞒了无 毒品的事实真相,使被害人王某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让邓某某处分自已钱财产决定,利用王某的认识错误取得王某的财产,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双方在所谓交易完 成后,邓某某取得王某的现金,邓某某的诈骗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邓某某已实际掌握控制了王某的财物。考虑到本案中邓某某在现场即被捉获,并未离开犯罪现 场,并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完全控制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所以,以诈骗未遂来对邓某某定性是比较恰当的。涉案数额虽未达到“巨大”标准,但邓某某有因贩毒被判 刑五年的前科,刑满后又实施诈骗,其行为不属显著轻微,应属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指的“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应以诈骗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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