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法解读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和诱骗投(2)
www.110.com 2010-07-15 13:51


    4.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以犯罪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使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造成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严重混乱等。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上述行为,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予以行政处罚或者给予处分,但不属于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编造并且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对于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于单位犯上述两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