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www.110.com 2010-07-15 13:51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上一篇:关于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下一篇: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
相关文章
-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否构成犯
-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犯罪特
-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与挪用公
-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认定定罪量
- ·杨文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案
- ·非法变更客户证券交易密码 将客户巨额资金划走
- ·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 ·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商业银行
- ·关于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财产
-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 ·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清
- ·山东省版权局关于开展打击非法预装计算机软件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专利专项资金
- ·国家版权局关于适用有关“非法经营额难计算”
- ·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 ·“金锣”资金链出问题 商标抵押贷款
- ·银行雇员介绍非法买卖外汇客户遭辞退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