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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少年犯罪的量刑(2)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四、正确适用缓刑。对少年犯的量刑,如果把眼光只放在实刑处罚上,也是不正确的,无论我们在量刑时从轻或减轻的幅度多大,都不能很好地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法院内部亦规定对少年犯“尽量多判缓刑”。这就指明了对符合缓刑条件的少年犯,应当积极做好工作,创造条件,在具备缓刑条件时,依法适用缓刑。根据这些规定在审理少年犯罪案件时,应当分析少年犯平时表现,犯罪动机,是否真诚悔罪,有无约束能力,有无社会帮教条件等情况,在全面考虑的基础上,适时的判处缓刑,让少年犯避免交叉感染,是十分必要的,对具备法定减轻情节的少年犯,又符合判缓刑条件,尽量判处缓刑。如被告人王××(15岁)胡××(15岁)张××(15岁)三人抢劫一次。事后,胡××在其父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自首。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虽然进行抢劫,但作案时均不满16周岁,且案发后认罪悔罪,家庭及学校均有帮教能力,故在量刑时根据三被告人在抢劫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五、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少年犯减轻幅度应当加大。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这类人员只有犯严重的罪行时才受到法律的追究,但在负刑事责任时应当对这类人员的减轻幅度加大。

  此外,对于少年犯量刑时,还应注意,逆向数情节(即部分为重处情节、部分为轻处情节)适用时,“应当”与“可以”不可抵销,法定与酌定不能等同,如果同时具备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时,应当先适用减轻,再适用从轻;如果既具有法定减轻或从轻的,又具有法定从重,首先应当考虑减轻或从轻,然后再从重;如果既具有酌定从轻,又具有酌定从重则主要考虑酌定从轻。

  在量刑原则上,先考虑减轻,后考虑从轻,先考虑缓刑,后考虑执行刑,刑罚处罚应从低到高,从管制到拘役,再考虑到有期徒刑。

  总之,在对少年犯量刑时,应从社会综合治理的角度出发,结合少年犯的本人情况,以教育挽救为指导思想,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恰当量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到既维护社会的安定秩序,又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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