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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在校生对于刘涌案提审前中后评论三部曲(4)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希望明天能看到一份阳光下的判决书。我们只期待一片洋洋洒洒、客观、公正、精到的判决书。期待阳光尽快普照。

  不希望在圣诞前后,听到死亡的消息。

  二、已经平静的成为骨灰

  几个小时之前,我还没有放弃努力,试图在网上能形成另外一种声音。改变并不是任何意义上的知情者的网民们一边倒喊杀声、叫骂声一片的状况,尽管我早就料定审判的结果他必死无疑。

  唯一出乎意料的是,公众们也没能从最高院应该算是水平相当高的法官那里,得到更为详细、明确的判决书,看到详细的庭审情况,网上两段长度分别为8秒钟和23秒钟-严格的讲是15秒,接下来的8秒居然是报道大熊猫的,这是一种绝对讽刺的巧合,同样是生命啊!那个法庭上一脸平静白发中年人已经成为骨灰了。

  我还在这里莫名其妙很白痴的想写点什么,说点什么。无怪乎论坛上的板砖、臭鸡蛋会落到你头上,没什么能力和才华却痴迷于那种和你毫不相关但意义重大的事情,真是自作自受。

  然而,我们到底该如何评价这次所谓的尊重民意的审判,它能不能经得起历史的审判,是一个不可逃避的问题。

  我已经在一篇《不甚知情者看刘涌案》中阐明了我的基本态度,由于是半夜三更有感而发仓促而杂乱,且文字已经不少,很多观点是一带而过的,我希望在这里进一步展开:就现有的证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而言,是不可以如此急匆匆判处刘涌死刑的;从顺应国际潮流,遵循历史规律,尊重和保障人权角度出发,对刘涌施行死刑是严重不负责任的,媒体的片面、煽情的报道和不明真相人的喊杀声促成了一个生命的终结,论坛里的谩骂和侮辱伤害了中国相当优秀的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学者的心,很多貌似正气凛然实则意气用事的评论伤害了为中国法治进程奉献着青春、热血乃至一生的人。

  从媒体所报道的简略的判决结果,我的感觉是“凉透了”,法庭成了地下室,只留一个通气的窗。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提审就是一次有瑕疵的审判。

  我以下的观点依然建立在不熟知真相的基础上,因为我们被很大程度上剥夺了知情权。我提醒体温38度以上的人就此打住,看我的文章要冷静才行,否则我不会原谅你的批评和谩骂。

  首先,我认为刘涌一撮人是一般犯罪集团,而不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

  什么叫做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有五点:严密的组织性;实施犯罪的计划性;作案手段的残忍性;犯罪的经常性;具有一定的反打击能力等等,而且行为人必须有明确的意图组织或者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刘涌的动机充其量只是利欲熏心和为富不仁的霸气,他的行为最主要的是为了实现经济目的,它的“爪牙”也不是无业游民,他们生活中的绝大部分时间应该和平常人没什么两样,不会处心积虑的想着怎么去杀人、放火、抢劫、枪战,他的所谓犯罪团伙是建立在经济关系和人情关系(哥们义气)上的,从实施犯罪行为角度来讲,它只是一种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组织,结构比较松散,相当一部分案件发生的随机性、偶然性比较大,根本不是什么有类似统一行动纲领、系列作案计划的组织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不知道陈兴良们的心还有没有足够的温度,来继续浬清这些模糊的罪名。我觉得我没能力再解释了。

  退一步讲,即使真的适应我们声势浩大的“打黑除恶”斗争需要,非要严惩不贷,以正视听,以慰寂寞无聊、怨声载道的民众,买点民意,买点政绩,把他们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我们的《刑法》第294条第1款和第3款也只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我们刘涌及其“四大金刚”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依据是什么,是他们的“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行为,可是我们看看长长的犯罪纪实吧,几乎没有哪一项不可以吸收为证明上述行为存在的证据当中(但我认为还不是很充足),这种归纳太可怕了,这意味着我们对刘涌的罪行施行了双重定罪,多重处罚!!!!也就是说我们既用这些恶行证明他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又用同样的证明材料证明他分别成立了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出现了一个犯罪行为支持两个罪名的结果,并且处理技术上又来了一个同一行为两个罪名的“数罪并罚”,而294条第3款又规定“犯前两款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在本案中,符合这里的“其他行为”的,只有97年《刑法》实施前的行为,因为97年增设“领导、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按照法官的理解,刘涌97年之后的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几乎都是他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理由,几乎没什么在“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之外的行为了-这是一个多么全面地定罪啊。可是我们的三级法院,都没有更改这种严重的错误。刘涌等人97年之前的故意伤害行为,并没有导致重伤的结果(脾破裂摘除暴力案件中常见的,通常刑期不会超过三年,如果受害人愿意接受民事赔偿“私了”的话,量刑就更轻),而97年之后由于有一条人命,而被单列出来的“故意伤害(致死)”,本来是可以作为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名的加重结果,也就是在法定刑10年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加重,但罪不至死,死缓是很适当的。即使把这一行为单列出来成为一个罪名,也没有证据表明刘涌要为这条人命抵命,我们所看到的是知情人这样的解说“1999年10月,刘涌因云雾山香烟销售情况不好,指使程健去市场查看并”收拾“经销同类香烟的业户,10月15日,宋健飞等人对经营云雾山香烟的业主王永学进行殴打,致王永学右肺门破裂,右心房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很明显,刘涌只是指使手下为自己用非法手段抢市场,但和被害人的死亡没有直接关系,相反,“刘涌还狠狠说了宋健飞”。还是借用那个例子,放开绳索之后之后,狗咬哪个部位咬多重就不遵从主人的意思了。对算命先生下毒手一行为也同样。杀了直接肇事者,还杀不在现场的间接肇事者,这是什么道理?而且真正刘涌亲自参与的暴力案件,极少出现重伤的结果,恰恰是他手下“心黑手辣”,结果主仆共赴黄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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