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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内强奸”犯罪化应当缓行(2)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美国社会学家布鲁诺说过:“认为任何有害的社会事实或社会情景自然而然的构成了 社会问题,这显然是一种误解。”⑩(注:张敦福:“美国互动论者对社会问题的阐述 ”,载《国外社会科学》1997(6),29页。)

    “婚内强奸”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从人 类产生婚姻制度以来就存在了,只是由于社会经济条件,政治制度和文化习俗的不同, 导致“婚内强奸”的普遍性不同,与社会主导价值原则的冲突存在差异,因此,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同一历史时期的不同国家,社会对于“婚内强奸”所造成的社会现象是 否作为社会问题,以及如何应对是有着明显的不同。在当前,中国女性的社会地位不断地提高,权利意识逐渐增强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女 性要求与男性同等的社会权利,被平等的对待,尤其是对性权利的追求和获得。因为女 性最终最彻底的解放就是性关系的平等。(11)(注:刘达临等:《社会学家的观点中国 婚姻家庭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136页,27页,289页。)然而,据调查 表明:在夫妻性生活过程中,丈夫如果要和妻子过性生活而妻子不愿意时,丈夫强迫进行的占3.0%(12)(注:刘达临等:《社会学家的观点中国婚姻家庭变迁》,中国社会科 学出版社,1999,136页,27页,289页。)。如果考虑到隐私和观念的原因,实际受害 人数可能远不止此。由此可见“婚内强奸”行为造成的社会现象已经不再是个人的困扰 ,而是社会中许多人遇到的麻烦,多数社会大众认为其侵犯了女性的权利,因此不再符 合社会的主导价值观,“婚内强奸”已经被界定为社会问题。但是应该看到中国的女权 运动是内外作用的结果,即既是由于社会文明发展和进步的作用,也是受到同期西方女 权运动的影响。中国女权运动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带有模仿西方的味道且政治色彩较浓 ,而且限定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许多妇女要求性别上的平等多停留在一种本能的、自 发的阶段。社会对女性权利的认同因为地域的不同和主体观念的差异而带有很大的差别 .从联合国1996年的人类发展报告来看,我国的性别发展排序为第7位,远远落后于西 方国家。(13)(注:刘达临等:《社会学家的观点中国婚姻家庭变迁》,中国社会科学 出版社,1999,136页,27页,289页。)虽然,随着社会的进步,只有极少数人仍旧抱 有“娶来的妻子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的观念,但在现实中,有相当多的男性对 女性的性自由权是持否定的态度,同时有同样多的女性并没有意识到自身的性自由权(1 4)(注:当然,这并不说明在人们观念中丈夫以强力进行性生活就是正确的,这是两个 不同的问题。),对于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却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正常现象,而 且在农村中达到了较高的比例。所以,在目前中国公众虽然已经意识到“婚内强奸”现 象的严重性,但具体如何应对还有赖于公众的充分参与讨论达成一致,由此可见“婚内 强奸”行为所造成的社会问题还处于第二阶段,还没有到达制度化的程度。

    (二)犯罪学角度。所谓犯罪化是指,将不是犯罪的行为在法律上作为犯罪,使其成为 刑事制裁的对象。(15)(注:大谷实著:《刑事政策学》,法律出版社,2000,85页。) 犯罪化并不是立法者随心所欲的结果,否则就会“经常发现法律在世界的硬绷绷的东西 上碰得头破血流。”从科学的立场上看,刑事政策确立了犯罪化实质标准的两个基本指 导观念:犯罪化的必要性与犯罪化的正义性。(16)(注:张远煌著:《现代犯罪学的基本问题》,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223页。)犯罪化的必要性是指行为危害了社会,并 且这种危害状态导致或将要导致社会机能的严重障碍,除了刑事干预别无其它方法可以 选择。它要求犯罪化必须以维护社会最低限度的社会秩序所必须,以维护社会的基本权 益所必须为本,同时在事实上尽可能兼顾对集体和个人权益的保护,以此来保证国家对 社会生活的刑事干预能积极发挥促进社会全面、和谐发展的功效。犯罪化的正义性并不是说被犯罪化的行为本身正义与否,而是指行为被犯罪化这一举措是否符合伦理价值和 得到公众认可,是否是正义的。必要性和正义性两者在确定犯罪化的行为时缺一不可, 因为即使某一行为类别符合犯罪化的必要性标准,但在社会方面缺乏犯罪化的伦理支持 或公众认同时,则表明该类行为犯罪化的时机尚不成熟,如果凭借国家权力强行予以犯 罪化,则实际的定罪过程会因为不具备相应的社会基础而难以达到犯罪化本身所要求的 积极效果,毕竟“一个法律制度有效的首要保障必须是它能为社会所接受,而强制的制 裁只能作为次要的和辅助性的保障。”(17)(注: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 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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