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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问题探讨——以注意能力和(15)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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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①] 参见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2—213页。

  [②] 主张该观点的学者认为,过于自信过失虽曾对事实的存在或发生有过认识,但最终在实施行为的阶段否认了事实存在或发生的可能性,因而行为人在行为时对事实的存在或发生仍是无认识。参见冯军著:《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59—170页。

  [③] 我们在这里尝试使用“不注意”一词,主要是考虑到,在过于自信过失中,行为人毕竟曾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只是其没有充分考虑自己赖以相信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利条件,可谓是一种不注意的心态,这样,使用“不注意”,就可将疏忽大意过失中的“无认识”和过于自信过失中的“不注意”包容。

  [④] 强调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可期待性,也是我们的主张,请参见下文的说明,恕此处不赘。

  [⑤] 对于这种情况能否一概按过失犯罪处罚,我们有不同看法(参见赵秉志、刘志伟:《犯罪过失理论若干争议问题研究》,载《法学家》2000年第5期)。这里,我们考虑的是应当以过失犯罪处理的情况。

  [⑥] 参见甘雨沛等主编:《犯罪与刑罚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2页。

  [⑦] 参见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上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5页。

  [⑧] 参见姜伟著:《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273页。

  [⑨] 参见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上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2页。

  [⑩] 参见胡鹰著:《过失犯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8页。

  [11] 周光权著《注意义务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7页。

  [12] 参见周光权著:《注意义务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0页。

  [13] 即在判定责任过失时采用的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主观上的注意义务的标准。应当指出的是,不能把他们解决责任过失的标准等同于判定注意义务的标准和违反注意义务的标准。

  [14] 参见姜黎艳、孟庆华:《论疏忽大意过失的预见标准》,载《法学》1991年第8期。

  [15] 参见姜伟著:《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277—278页;张明楷:《论疏忽大意的过失》,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9年第1期。

  [16] 见王作富主编:《中国刑法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20页。

  [17] 具体分析,请参见下文的论述,恕此处不赘。

  [18] 见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4页。

  [19] 见胡鹰著:《过失犯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2页。

  [20] 参见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4页。

  [21] 转引自(日)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中译本),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1997年联合出版,第253页。

  [22] 转引自洪福增著:《刑事责任之理论》,台湾刑事法杂志社1988年版,第2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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