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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法理中的人性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马加爵被一审判决死刑后没有提出上诉,或许这是他为了告祭亡灵而做出的选择。但这样的结果却难免令人对他产生怜悯。

  对马加爵的怜悯,实际上是人们对人的生命的怜悯。对于持有“杀人者死”的传统刑法观的人而言,这种怜悯是多余的。因为以牙还牙、暴力杀伐的处理方式早已满足了人们(特别是受害方)的报复心理,追求“罪恶平等”早已被人们视为是追求正义的结果。但究竟有多少人曾冷静思考过:“为什么一定要让死作出追求正义的一种刑罚?”从法的秩序的价值角度而言,这种报复性的循环是否能真正维系社会良性秩序的发展?

  死刑作为刑罚的一种,不是简单地在瞬间将罪犯的生命剥夺去,而是连带地将其悔过从良的机会也剥夺去了。这种要求以死刑犯的血腥来“祭祀”受害者的做法,是文明的、人道的、合乎法理的吗?一部文明的、人道的、合乎法理的刑法,应旨在借助惩罚的威慑力来预防刑事案件的发生及通过教化补救来唤回罪犯的善念。事实上,绝大多数的的死刑犯并没有多少位是因为死刑的存在而不去犯罪的,甚至有些死刑犯是因为前罪已经触及了死刑,而变得更猖獗。如“2001年2003年期间,在河南平舆县杀害了17个人的黄勇”和“2000年到2003年期间流窜四个省作案22起,杀害了65个人的杨新海”。(资料收集于CCTV之今日说法)参看长期的司法实践与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的观点,长期失去自由的终生监禁比瞬间结束生命死刑的惩戒作用会更大些。

  如今,马加爵已经被执行死刑了,再次回想起在马加爵案的一审庭审中,曾有一位受害者的家属放弃了要求马加爵对其进行民事赔偿的请求,并且说道的一句话:“他已经死了,难道我还希望看到他活着的父母仍受其牵连,替他受罪吗?”(此话是笔者凭读报时的记忆而整理的,可能存有出入)这是一句多么真诚、善良且震憾人心的话。将一个人处死无论是对于其本人而言,还是对关心他、爱护的亲属而言都是非常残酷的。倘若说对罪犯而言是罪有应得,那对关心他、爱护他的亲属而言,这种丧失亲人之痛,也是罪有应得?这种痛苦的再一次转嫁是真正的“罪恶平等”?

  无论是以前还是往后,倘若再次遇到类似的案件,我们为何不可以做一次冷静的感情判决?笔者认为,这种感性的判决决非是有悖于法理的理性的。而恰恰是人类对法的正义与秩序的理想追求。

  笔者在此做再多的怜悯与叹惜都是无济于事的,这毕竟仅是笔者的一种情感冲动罢了。马加爵终归是要以结束他生命作为其罪行所应承担的代价。中国的法官也仅能依照法津的规定做出合乎法律的判决。在目前还没有谁敢轻易触动废除死刑这条紧绷的弦的情况下,我们只能任凭笔随情感冲动而奋疾着。因为“一命必有一抵”的死刑观及朴素的正义感在普通民众的脑海里烙得实在是太深太重了。我仅希望十年二十年乃至更久远的将来,我们这个素有“文明之邦”美誉的国度不再熏发这样的血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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