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文物赝品交易的司法处理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文物指历代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作了解历代文化参考的物品,如建筑物、碑刻、工具、生活器具和各种艺术品。1982年颂布的《文物保护法》不允许私人对收藏的文物进行交易。但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得到较大提高,文物收藏热亦逐步升温,古玩交易市场也逐步形成。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向法律提出了必须重视的问题:个人收藏的文物是否可以处置或买卖?2002年10月28日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这一修订表明法律对个人收藏文物交易的解禁。
进行文物收藏和交易,有的以欣赏、收藏为主,借文物陶冶性情,提高文化素养;有的以投资为主,看好其升值潜力,以期将来得到丰厚回报。但不可否认,进行文物交易也有的是想靠投机取巧,坑蒙诈骗发横财,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赝品交易问题。
赝品即伪造的文物。赝品既然不是文物,何以作为文物交易?其主要原因是对文物的欣赏、鉴定需要深厚的历史、人文和美术造诣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而实际上交易双方均很难达到如此程度,由此出现了这类特殊的现象,认假为真或者知假买假。据东北网哈尔滨2003年2月23日电:书画市场的“造假”近几年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假货比重奇高。据业内人士称,目前京、津、沪、西安等地的一些画廊基本上无一真货,某些艺术品拍卖会也是赝品居多,甚至名人书画展览也屡屡爆出伪作展出的丑闻。与此同时,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专门制假的画坊。业内人士称,哈尔滨市场上的字画古玩96%以上都是赝品。
文物交易中赝品现象,引发的买卖纠纷也时有发生。如李××贩卖假字画一案。李××系重庆市渝中区经销古玩字画的商贩。2001年4月,文××经人介绍认识了李××,先后四次从李××处购得署名为齐白石、徐悲鸿、李鸿章等人的字画71件,支付人民币32万余元。后一内行人士在文××处鉴赏字画,始觉有假,经重庆市文物鉴定组鉴定,该批字画中47件系当代仿作,24件系现代艺术品。文××向公安机关告发,公安机关以李××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而李××辩称,对于该批字画的真伪,自己无能力分辨,但在出售时已向文××说明,自己并不负责该批字画的真假。
由于文物交易的特殊性,对由此引发的纠纷如何处理,尚不明确。如对李××一案的定性处理,就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作为古玩字画的经销者,有向买方明确告之所售字画真假的义务,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用赝品冒充真品,用现代艺术品冒充古字画,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71件字画经价格事务所估价为1.1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古玩交易是一种特殊行业,按其行业特点,在长期交往实践中按约定俗成的职业习惯,形成自己特有的行规行约,并为业内人士一致公认和长期沿用,其中最主要的行规行就是在古玩行业“不打假、不三包(包退、包换、包赔),出售赝品不算骗人”。古玩交易是知识、审美、经验、智慧的较量,用赝品在交易中公开出售,卖方并无向买方告之真伪的义务;而买方是否购得真品,全凭自己的鉴赏能力,即令购得赝品,只能归结为自己辨伪能力不强,而不能指责对方欺诈。因此,李××并未触犯刑律,其行为可以用行规行约进行约束调整。
上述两种意见各走偏锋,反映出的是规范冲突问题。法律规范是一般的行为规则,它针对各种各样的社会现象都具有约束力。而其他行业规范与之冲突时,应当服从于法律规范。在当前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的状况下,不能单纯以行规行约为借口,回避文物交易市场的打假,为那些故意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的不法商贩寻求保护伞,放纵违法犯罪。同时也应当看到,文物交易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其特殊性表现在不可再造性,不可替代性,较强的专业性,经营品种复杂,交易手段多样,价格不易把握等等。有鉴于此,行规行约对处理交易纠纷,维护交易市场的正常运作,起着特殊作用。
进行文物收藏和交易,有的以欣赏、收藏为主,借文物陶冶性情,提高文化素养;有的以投资为主,看好其升值潜力,以期将来得到丰厚回报。但不可否认,进行文物交易也有的是想靠投机取巧,坑蒙诈骗发横财,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赝品交易问题。
赝品即伪造的文物。赝品既然不是文物,何以作为文物交易?其主要原因是对文物的欣赏、鉴定需要深厚的历史、人文和美术造诣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而实际上交易双方均很难达到如此程度,由此出现了这类特殊的现象,认假为真或者知假买假。据东北网哈尔滨2003年2月23日电:书画市场的“造假”近几年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假货比重奇高。据业内人士称,目前京、津、沪、西安等地的一些画廊基本上无一真货,某些艺术品拍卖会也是赝品居多,甚至名人书画展览也屡屡爆出伪作展出的丑闻。与此同时,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专门制假的画坊。业内人士称,哈尔滨市场上的字画古玩96%以上都是赝品。
文物交易中赝品现象,引发的买卖纠纷也时有发生。如李××贩卖假字画一案。李××系重庆市渝中区经销古玩字画的商贩。2001年4月,文××经人介绍认识了李××,先后四次从李××处购得署名为齐白石、徐悲鸿、李鸿章等人的字画71件,支付人民币32万余元。后一内行人士在文××处鉴赏字画,始觉有假,经重庆市文物鉴定组鉴定,该批字画中47件系当代仿作,24件系现代艺术品。文××向公安机关告发,公安机关以李××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而李××辩称,对于该批字画的真伪,自己无能力分辨,但在出售时已向文××说明,自己并不负责该批字画的真假。
由于文物交易的特殊性,对由此引发的纠纷如何处理,尚不明确。如对李××一案的定性处理,就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作为古玩字画的经销者,有向买方明确告之所售字画真假的义务,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用赝品冒充真品,用现代艺术品冒充古字画,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71件字画经价格事务所估价为1.1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古玩交易是一种特殊行业,按其行业特点,在长期交往实践中按约定俗成的职业习惯,形成自己特有的行规行约,并为业内人士一致公认和长期沿用,其中最主要的行规行就是在古玩行业“不打假、不三包(包退、包换、包赔),出售赝品不算骗人”。古玩交易是知识、审美、经验、智慧的较量,用赝品在交易中公开出售,卖方并无向买方告之真伪的义务;而买方是否购得真品,全凭自己的鉴赏能力,即令购得赝品,只能归结为自己辨伪能力不强,而不能指责对方欺诈。因此,李××并未触犯刑律,其行为可以用行规行约进行约束调整。
上述两种意见各走偏锋,反映出的是规范冲突问题。法律规范是一般的行为规则,它针对各种各样的社会现象都具有约束力。而其他行业规范与之冲突时,应当服从于法律规范。在当前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的状况下,不能单纯以行规行约为借口,回避文物交易市场的打假,为那些故意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的不法商贩寻求保护伞,放纵违法犯罪。同时也应当看到,文物交易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其特殊性表现在不可再造性,不可替代性,较强的专业性,经营品种复杂,交易手段多样,价格不易把握等等。有鉴于此,行规行约对处理交易纠纷,维护交易市场的正常运作,起着特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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