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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适用的国际标准与国内法的协调(5)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另一方面,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现代国际法将人权的国际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一系列的国际条约为各国政府普遍设立了保护人权的国际法律义务,这实际上是对国家主权中“对外独立权”的限制。[10]主权国家也不应逆潮流而动,固守国家主权观念而对国际人权保护熟视无睹。同时,由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各种原因,人权的实现在各国是不平衡的,人权的国际保护要求有时会与国家主权发生矛盾,国际社会应不断创造条件,加强合作与交流,进而为提高整个人类的人权状况而作出努力。所以,主权国家对待死刑的国际标准的正确态度应当是,当一个国家签署或加入了有关死刑的国际公约,就应当在自己的国内努力创造适用公约的条件,逐步限制死刑,在条件成熟时废除死刑。

  总之,人类的文明和进步应是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努力追求的共同目标。为了保护人权,势必由于各国的差异性而要求各国作出不同程度的利益让渡,实际上就会影响国家主权的行使,这样就造成了人权保护与主权行使的冲突。不同国家的利益多元化使得这种冲突在相当长时期内很难以全球一体化的刑事法律规范的形式取得协调一致,求同存异是处理国际关系的必经之道。

  2、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协调

  关于死刑的国际准则是由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加以确立的,相对于国内法来说,其属于国际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法学和法律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11],也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极为重要而又争议众多的法律问题。虽然从逻辑上来说,国内法是国家制定的,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国际法是国家参与制定的,也不同程度地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应当发生冲突,但在实践中,却很难做到完全保持一致,互不冲突。究其根源,这往往是由于国家利益在对内与对外政策上的不一致所造成的,而不是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固有的矛盾。因此,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仅有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和协议的约束,而缺乏国内法的呼应与支持时,国际法的效力是难以顺利得到全面落实的。国际法学界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上的“国内法优先说”、[12]“国际法优先说”[13]以及“平行说”[14]的长期争论,即是这种冲突的必然反映。

  虽然国际法和国内法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基础、调整对象、效力根据、法律渊源、实施措施等均不完全不同,但它们都是一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要考虑到国际法的要求,而在参与制订国际法时要考虑到国内法的立场,所以,我认为,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正确认识应该是: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它们又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一方面,国内法是国家制定的,国际法是各国参与制定的,国家负有使本国的国内法与国际义务相一致的一般性义务,国家不能以国内法为理由回避国际义务,经过本国立法程序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在同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应当首先履行国际法所确立的义务,然后再考虑适用国内法;另一方面,国际法和国内法是法律的两个不同的、独立的体系,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按照主权原则所制定的国内法,国家也不能因国内法的规定来改变国际法或用以对抗其所承担的国际法上的义务。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国家不能制定与国际法不同内容的国内法,与国际法内容不同的国内法从法律的逻辑上来说也不是无效的,只不过国家会因不履行国际义务而承担国家责任,在这一点上,也仅仅是在这一点上,[15]可以说,国际法是优于国内法的。

  总之,国内法是主权国家自己制定的,国际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是各主权国家意志协调一致的结果,不管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都反映出主权国家的意志。由于国家是不能单独存在的,国家之间必然有彼此往来,国家之间要维持正常关系,各国就必须遵守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世界各国必须自觉将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和国际社会的共同需要放在优先考虑的地位。为避免发生国内法与死刑适用的国际标准相冲突的问题,各国的国内法不能无视死刑适用的国际标准,只要各国认真履行其国际义务,死刑适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内法的关系总是可以自然调整的,从而避免互相冲突的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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