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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官”犯罪现象透视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近年来,“税官”犯罪现象频频发生,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此类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呈现出明显的行业特点。

  一、“税官”犯罪的表现形式

  贪污型职务犯罪。即采取收取税款时少收税款不开票或收取税款打白条等方式,私自占有税款;异地转移税款,从中谋取非法利益予以私分;将公款、公物、罚没财物下属单位或外单位财物据为己有;违规将国家税款、单位公款私有,占有利息;截留、挪用税款进行非法或营利活动谋取私利。

  贿赂型职务犯罪。即以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利用税务检查、违章处罚、人事调整等权力索贿受贿收受礼金或有价证券;利用职务之便向纳税人或下级机关报销私人开支的费用;为谋取个人私利或单位小集团利益,向有关人员或机关行贿等。

  渎职型职务犯罪。即收人情税、关系税,超越职权减免税收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款少征、漏征,误退、多退;违反执法程序,超越职权,滥用税收保金、税收强制措施,严重侵犯纳税人的权利或造成严重后果。

  二、“税官”犯罪的成因

  “税官”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最主要的原困有以下几种:

  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监督不力。税务部门内部规章制度较多,但是因业务增长迅猛,管理难度加大,少数单位重业务而轻防范,对内部规章制度执行不严,监管力度不够,对工作人员拥有的税收征管职权缺乏必要的制约。导致极少数税收征管人员滥用税收征管权力,以权谋私。如某基层税务所所长为了本单位小集团的利益,以让纳税人少交税款10余万元为条件,让纳税人为本单位购买价值8万余元的小轿车一辆,而其上级主管部门却毫无觉察。

  重才轻德,重效益轻廉政。税务系统是一个整天与钱打交道的特殊的行政执法部门,金钱的诱惑力更为直接和强烈,少数部门和单位领导一手硬、一手软,忙于抓业务,忽视了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一些人因此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思想恶性膨胀,整日在钱眼里做文章,最终挺而走险,不择手段捞钱。有的犯罪分子用赃款购买高档电器、衣物;有的用来赌博、炒股;有的甚至包养情妇。

  在用人上把关不严。由于税务系统业务量大,分支机构多,有些单位在用人把关上不严,任人唯亲现象普遍存在,致使个别思想品德差、业务素质低,甚至有违法犯罪行为已做过处理的人仍然委以重任,这些人长年与花花绿绿的钞票打交道,很容易出现违法犯罪问题。如因贪污税款1万余元的严某被检察机关处理后竞被安排到另一个单位任税收征管员,严旧病复发,变本加利,又贪污税款3万余元。

  查处力度不够。有的税务机关对案件性质把握不准,该移交检察机关处的没有移交,而做了内部处理;有的从自身经济利益和部门声誉出发,对发生在本部门的经济犯罪不深究,不严查,甚至瞒案不报,压案不查,造成打击不力,增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使其心存侥幸,胆大妄为,“你方唱罢我登台”,接连作案,难以遏制。

  税务部门经费紧张。由于经费严重不足,一些单位便利用税收征管职权,以费抵税,干脆截留税款,用于本单位经费开支,使国家税收蒙受重大损失。这也是案发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

  三、“税官”犯罪的预防

  税务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权力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多重职责。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税务部门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重点行业和领域之一。如何有效遏制“税官”犯罪,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建立法律防线,使“税官”不敢犯罪。“税官”犯罪不仅严重破坏国家的正常经济秩序,也大大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因此,检察机关要加大对“税官”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涉嫌犯罪的“税官”要坚持有案必查,有罪必究的原则,从重从快,坚决予以打击,营造浓厚的肃贪惩腐氛围,震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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