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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救人质衡量法律筹码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一段时间以来,我国陆续发生了几起在全国产生强烈影响的绑架人质事件,有关人质的营救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
  从理论上划分,对人质的劫持包括隐蔽型的劫持人质和公开型的劫持人质。发生在我国东北某省和北京的人质劫持事件都属于公开型的劫持人质,劫持者由于劫持行为被发现,犯罪行为被迫公之于众。在隐蔽型的劫持人质事件当中,劫持者的目的一旦实现或即使不能实现,为了防止事情的败露,往往会在事成之后,采取杀人灭口的行为。在公开型的劫持人质事件中,由于劫持者的犯罪行为已经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一旦“撕票”,其逃脱制裁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所以一个稍具理性的劫持者如果不是在狗急跳墙的窘迫下,是不会杀害人质的。所以,对人质的成功营救就成为亟待探讨而又价值不菲的话题。

  毋庸置疑,营救人质的首要出发点是保障人质的人身安全,任何营救人质策略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以此为根本前提。在营救人质的过程中,存在着这样几个相互冲突或重叠的利益:人质的人身安全、劫持者的人身安全和谈判警察的人身安全。一般认为,成功的营救包括:安全救出人质;有效制服绑架者;警察不付出伤亡代价;处置过程中不伤及群众、不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和消极的社会影响。其中,安全救出人质又是成功营救的关键体现。如果在上述目标无法同时实现的情况下,适度地牺牲劫持者或警察的人身安全也在情理之中,但人质的安全无论如何是不能牺牲的。否则,如果不顾及人质的安危,警察们对于制服这样一个或一些劫持者对抗社会的行为,完全是易如反掌之事。东北某省的劫持人质事件之所以遭到社会的普遍怀疑和否定,其根本原因就是出现了人质的最终死亡,标志着营救以失败告终。

  联邦德国心理学家萨克斯基先生通过分析劫持者的大量材料发现,几乎所有的劫持者作案时都能心理正常地作出反应,并且相应地可以接受外界的影响。当然,对于有些出于政治动机的狂热分子施加影响更加困难一些,他们大多准备充分,目标明确,且事先受过这方面的训练。但是,不管是普通刑事犯罪分子还是出于政治目的的恐怖分子,几乎所有的劫持者在劫持人质过程中,其心理变化都存在共性,一般经历以下三个阶段:1、紧张敏感阶段,劫持分子刚开始劫持人质时,他们在情绪、心理上十分紧张敏感,烦躁不安,精神高度集中,渴望成功而又害怕罪行暴露,自我控制能力大大下降,往往因外界情况变化而作出冲动的反应。2、理智清醒阶段,罪犯劫持到人质后,有了安全感,情绪会慢慢平静下来,重新开始理智清醒地思考和行动,行为控制能力加强,开始着手进行一些防范抵抗措施,考虑下一步的行动。3、寻求解决阶段,经过较长时间的紧张状态,劫持者大多筋疲力尽,其精神、体力、斗志、警惕性大为减弱,情绪起伏性较大,对外界情况变化反应比较迟钝,思想斗争激烈,往往在渴望成功而又害怕打击的矛盾心理支配影响下,行动表现为举棋不定,犹疑不决。大多情况下,罪犯此时意识到他们的要求不能满足,犯罪目的难以达到或警方有可能采取行动,容易变得狂躁紧张而加害人质。

  无论劫持者处于上述哪一阶段,成功的营救策略都是通过判断劫持者所处的心理状态而智取攻心,即采取积极有效的谈判策略瓦解劫持者的抵抗心理和获得劫持者的情感认同,武力解决只能是迫不得已的最后手段。目前,我国很多地方都在进行“谈判专家”的培训,以应付突发的人质事件,成功营救人质。在国外,正规的谈判一般实行六员制,即一个谈判组长,负责整个主导谈判工作;一个主谈手;一个副谈手;一个会议的总分析记录人员;一个武力处置组的联络人员;再加上精神分析或者心理学的专家。可以说,营救人质活动就是一场谈判者同劫持者的动态博弈过程:博弈论假定博弈方都是理性的,并且都想最大限度地谋求赢的机会。理性的绑架者无法追求理想结果时,会选择其他理性结果,比如,投降和无条件释放人质。实践中,同归于尽、自杀、杀害人质等都是非理性行为。理性的绑架者设想可通过人质达到理想目的,或者在被围困时至少可以全身而退,一旦这些无法实现,鱼死网破、破釜沉舟等极端非理性行为就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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