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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救人质衡量法律筹码(2)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为了赢得博弈战(谈判)的成功,谈判者手中必须要有充足的理性交涉的筹码,否则就没有足够的底气同对方周旋,那么,警察手中的筹码到底有多少呢?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绑架罪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投降并释放人质,是被迫作出,因此也不构成自首;量刑时,仅可作为酌定而非法定从轻情节考虑。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警察手中握有的交换筹码是极其有限的,所以导致实践中有些警察不得不开出一些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虽然这些“空头支票”可以起到一时一事的效果,但是,从长远来看,有可能导致整体司法信用的降低甚至丧失,使劫持者彻底对谈判失去了信心,这将是十分危险的。

  为了使营救人质能够获得最大限度的成功,笔者认为,现行刑法对绑架罪过于严厉的规定可以作一定的修改:适当降低绑架罪法定最低刑。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对绑架罪的最低量刑过高,在普通刑事犯罪中只对劫持航空器罪规定了同样严厉的法定刑,造成对绑架者无法区别对待,有的绑架者勒索了几十万元甚至更多,有的却只有区区几千元,但结果并没有多大区别。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犯罪,法定最低刑都在10年以下,所以,应该在10年以下选择一档确定为绑架罪的法定最低刑。另外,如果绑架者向谈判人员提出投降并无条件释放人质时,可以作为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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