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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2)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2、查处案件中干扰多、阻力大、查处难、取证难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从司法体制上看,检察机关现行的管理体制使其难以抗拒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难以落到实处。由于检察机关的双重管理机制所限,检察机关的经费来源和人事安排仍然要受制于地方政府,导致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干扰难以在短期内消除。由于职务犯罪出现跨地区作案,以及犯罪方式更加隐蔽、多样,使许多重要证据分散在不同地方,加大了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难度。

  3、基层检察院侦查部门办案力量薄弱、装备落后,不适应查办重大复杂案件工作的需要

  职务犯罪案件牵涉面广,作案手段和犯罪方法日趋现代化、专业化和智能化,大量的内查外调工作使得该类案件的查办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基层检察院侦查力量薄弱、装备落后、经费不足,许多手段设备跟不上去,给侦查工作带来许多困难,无法保证对职务犯罪分子及时从严从重惩处,从快从细查处。

  4、缺乏查办案件经验交流机制,对新罪名的查处不力

  随着形势的发展以及犯罪手段、形式的变化,特别是新领域、新罪名案件的大幅度增加,各地检察机关又缺乏有效的经验交流机制,不能资源和经验共享,使得办案机关侦查工作经验不足,给查处和认定此类案件造成诸多困难。对于新罪名的学习和掌握在实践部门中不够重视,导致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难以出现亮点。

  5、侦查人员的素质和侦查水平有待提高

  现阶段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侦查人员的培养仍然沿袭师承一人的“传帮带”或在实际工作中自己总结提高,提高较慢。“一支笔、一张嘴、两条腿”的办案模式已经不能适应侦查工作的需要。侦查人员缺乏侦查意识,缺少侦查手段,对业务相关的法律条文熟悉不够,理解不深,法律知识更新意识较差,这些都局限了侦查工作的开展。

  6、公检法三家认识不统一,打击不力的现象比较突出

  由于新的经济关系和财产所有权关系的出现,职务犯罪的主客体都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国内经济成分的多元化和分配形式的多样化,将使职务犯罪的认定更加复杂。实践中检法两家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又经常出现偏差,使得很多案件难以认定。在强制措施的执行方面,由于刑事诉讼法对于监视居住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公检两家对监视居住的执行尚未达成共识,使得监视居住这种本来相当有效的强制措施难以应用。取保候审的执行和监督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7、现行法律规定的缺陷,束缚了检察机关的手脚

  职务犯罪往往是伴随新的经济运行方式和新的经济行为的产生而变化的。受经济政策超前、实践超前、法律滞后的影响,必然会产生法律适用上的新问题。以实体法为例,刑法规定行受贿的对象仅限于财物,而对那些以非财产性利益为贿赂内容的行为难以定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必须同时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要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也给受贿罪的认定和处理带来了很大困难。以程序法为例,法律赋予专司职务犯罪侦查的人民检察院的手段不够,一些侦查职务犯罪的必要侦查手段,如秘密调查,特别调查等,检察机关都无权行使,这些都将使职务犯罪的查处工作面临困难。

  三、检察机关应当采取的对策

  1、转变思路,保障人权,文明办案,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

  严格执法,规范办案,是检察机关长期以来一贯坚持和积极追求的目标,而更新执法观念,则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健康发展的保证。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人权保障已经成为刑事诉讼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统一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就是要自觉适应社会发展和法制进步的潮流,牢固树立现代法治观念,强化职业道德,转变执法作风,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和以下四种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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