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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盗窃犯罪的认定和处理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一、流窜盗窃的概念和特征

    流窜盗窃,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流动作案的盗窃行为。 流窜盗窃犯罪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流动作案。流动作案是流窜盗窃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所谓流动作案,就是作案地点不固定,今天在这个地方作案,明天在那个地方作案,或者一段时间在此地作案,一段时间又在彼地作案,东流西窜,常不固定。

    2、跨地域作案。跨地域作案是流动作案的地域特征。这就是说,盗窃分子并不是在一个较小的地域范围内流动作案,而是跨出一定的地域范围流动到外地作案。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1989年12月13日《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所谓跨地域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又逃窜到外省、市、县作案的。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跨市、县或跨省管辖范围作案,并不能机械地理解,凡是跨出市、县或省地域界限的盗窃作案,都是流窜盗窃。对于在相邻省、市、县中,如果盗窃分子在其居住地与外省、外市或外县的交界结合部盗窃作案的,虽从地域管辖来看,跨越了省、市、县管辖范围,但由于他没有流动或流动作案范围小,仍不能作流窜犯处理。同时,也不能把跨区作案的,按流窜犯处理,城市的行政区虽然和县(市)都属同一级别的行政区,但由于城市比较集中,城市里的一个行政区的管辖范围较小。因而,在同一个城市里,跨区域作案的,也不能按流窜犯处理。还有,对一些确因打工、经商等在外省、市或县临时居住或居住时间较长的人,在当地多次盗窃,没有超出临时居住市或县范围的,也不应作流窜犯处理。

    3.连续作案。连续作案就是接连不断地多次作案。如果犯罪分子因出差、旅游等,在外地偶尔盗窃作案的,也不属于流窜作案。

    二、流窜盗窃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流窜作案具有易地作案、消失较快、不易抓获,查证较难等特点,往往给侦察、批捕、起诉和审判工作带来诸多困难。因而,有必要结合流窜盗窃的特点,研究和探讨认定和处理流窜犯罪的原则和对策,以便更加有效地打击流窜犯罪。

    (一)认定流窜盗窃犯罪事实和证据的一般原则。

    根据《通知》规定精神,“对于流窜犯罪事实证据材料,公安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对其主要犯罪事实应做到证据充分、确凿,在人民检察院批捕、起诉,人民法院审判以及律师辩护过程中,均应考虑到流窜犯罪分子易地作案,查证十分困难的实际情况,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确凿,应及时批捕、起诉、审判。”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两个基本”。“两个基本”是认定流窜盗窃犯罪事实和证据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一原则,不能随意曲解和篡改条件。“基本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确凿”与“事实基本清楚”和“证据基本确凿”是有本质区别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用“事实基本清楚”和“证据基本确凿”来取代“基本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确凿”。有的甚至用这种错误的理解来指责司法机关没有按“两个基本原则”办案。我们认为,这是错误的,是不符合“两个基本原则”的。所谓“基本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确凿”,就是据以定罪量刑的基本事实、基本证据必须是清楚的、确凿的,不能似是而非,否则,就会出现错案。同时,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即应及时批捕、起诉和审判,不应在一些无足轻重的支节、细节上纠缠、久拖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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