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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受贿罪职务要件之研究(3)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笔者的观点是,在间接受贿中,行为人的职务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只能是弱于制约性影响而强于一般社会关系影响,可以称为“非制约性影响”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弱于制约性影响,说明请托人利益的实现的根本原因乃在于第三者职务行为的行使,而非行为人职务的行使。2、强于一般社会关系,说明这种影响力乃是行为人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造就的,第三人如以其职务为满足行为人要求,则在特定条件下行为人可能运用其职务影响使第三人受益;反之,则在特定条件下行为人很可能运用其职务影响使第三人受损。3、行为人运用其职务影响使第三人受益或受损是一种现实的可能性。可能性是因行为人职务对第三人职务不具有制约性,行为人并不必然可根据自己意志而使第三人受益或受损。但这种可能性又具有相当现实性,是因行为人在特定条件下即可运用其职务影响而为关系第三人利益之行为。4、第三人是否接受这种影响力乃是取决于第三人的主观判断,第三人可满足行为人要求,也可以不满足这种要求。具体说来,行为人对第三人的非制约性影响关系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纵向影响关系纵向影响关系有别于纵向制约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纵向影响关系是现实存在的。一是同一系统内部,上级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下级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办事。如王某是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李某的哥哥因抢劫被判刑。李某找到王某,送给王2万元,要求王帮忙其兄假释。王某找到负责该案的该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某,要张帮忙。张考虑到王是上级机关的干部,平时工作往来叫多。不答应可能对以后的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便对不符合假释条件的李某的哥哥予以假释。二是不同系统之间,上级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下级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某市主管人事、监察工作的副市长接受陈某的贿赂款,写条子给该市房产局局长,要求分配一套福利房给不符合条件的陈某。该副市长虽不主管房产,与房产局局长之间不存在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但身为副市长,具有一定的人事任免权,房产局局长考虑到如不照办,可能影响自己的政治前途,便拨了一套房给陈某。

  2、横向影响关系各国家机关、单位、部门之间,虽然分工和职能不同,但相互间存在业务上协作、影响关系,形成广泛联系的业务关系网。这种关系网为间接受贿提供了便利条件。所谓横向影响关系,一般指同一单位不同部门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以及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相互影响、互助互惠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下,第三人可自主选择是否认同行为人职务的影响。如今年司法考试中的一道案例,乙的妻子在乡村小学教书,乙试图通过关系将其妻调往县城,就请县公安局长胡某给教育局长黄某打招呼,果然事成。事后,乙给胡某2万元钱,胡将其中1万元给黄某,剩余部分自己收下。审查胡某与黄某的职务关系,胡某的公安局长的职权对教育局长黄某并没有横向制约作用,但因胡某职位的显赫,显然对黄某具有较大影响,黄某在决定是否为请托人谋利时仍需考虑到胡某的显赫职位和两人之间可期待的利益的交换。因此,胡某的行为属于间接受贿。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纵向和横向的影响关系都可成为刑法责难的对象?答案是否定的。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实际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即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纽带连结而成的关系;二是友情关系,即以感情和友谊为纽带连结而成的关系;三是工作关系,即由于工作的联系连结而成的关系。前两种关系与本人职务与工作毫无关系,显然不应纳入间接受贿的范畴。两高的《解答》明确规定:“对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以受贿论处。”第三种情况,与本人的工作或地位有一定关系,被利用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看重的是行为人的职务、地位或工作上的联系,如不按照行为人的意愿行事,就可能在工作上造成不利影响,这种因职务相关而产生的非制约性影响关系,就为立法上追究间接受贿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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