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法论文 >
关于我国期货犯罪立法的探讨(2)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一)规定证券犯罪同时应规定期货犯罪。期货交易和证券交易从交易方式上看较为相近,比如:期货和证券两者都是投资和投机兼备的金融工具,“二级市场”都在固定的交易所集中竞价,通过经纪公司委托交易,甚至交易的指令、价格趋势表示方式,技术分析手段与大致相同。因而证券犯罪和期货犯罪的表现也极为相似。也正如此,许多人以为规定了证券犯罪也就规定了期货犯罪,甚至有人把期货也当成证券的一种。其实证券和期货毕竟是两类不同的金融工具,必须严格区分。证券的本质是资产的所有权凭证,而“期货”,如前所述,它即不是“货”也不是所有权凭证,而是“货”的合约,如果这种“货”是所有权凭证如债券或股票,那么,这种期货交易是债券或股票的远期合约交易。弄清了两者的概念内涵,也就弄清了两者的关系。事实上证券交易从一定意义上说也可以包括证券的期货交易,因为证券期货交易虽然是资产的所有权凭证合约的交易,但其合约的标的毕竟是“证券”,况且当期货交易停止合约的最终持有者也意味着将会发生实际履约行为,即期货交易变成现货交易。由此,不难看出,新刑法中的证券犯罪可以调节证券期货交易以及证券期货期权交易,但不能调节其它的金融商品期货交易,比如外汇、股指、利率期货等,更不能调节种类繁多、交易量大、价格波动显著的商品期货交易。虽然期货交易与证券交易有以上不同,但期货交易与证券交易又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共性:(1 )以不正当手段占有和利用信息;(2)提供编造、诱骗投资者买卖交易品种;(3)操纵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具体内容又包括:单独或联合集中资金优势;或连续买卖;与他人事先约定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交易;以自己为交易对象等。不仅如此,由于期货交易的范围广,管理分散,期货交易本身的保证金制度可以“以小搏大”;能从事相反两方面交易,因而其严重违法行为的破坏性、危害性较之于证券犯罪所带来的后果还要大。尤其是在一国金融市场不健全、存在管理漏洞时还会遭到国外犯罪分子的破坏。因此,通过把期货严重违法行为同证券犯罪的性质、方式危害性相比较,不难得出结论,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必须在规定证券犯罪同时规定期货犯罪。

  (二)对利用期货工具进行金融欺诈行为应由刑法规定。按照新刑法,对于在期货交易中擅自挪用客户保证金或套用不同帐户资金行为或活动,可以根据刑法第185条和第272条进行规范,但是对于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和经纪人的其它欺诈行为新刑法则没有涉及,而这些行为也同样具有较大危害性。首先是内部交易行为,主要指期货交易管理机构和期货交易所的成员或雇员和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更具体指:参与期货合约或特许权、补偿、发盘、逆盘、延买、延卖、上涨担保、上跌担保性质的交易;或参与保证金帐户、保证金合同,起杠杆作用的帐户和标准合同项下的商品交易事务,或期货交易管理机构认定的为起到标准合同作用和功能的合同、帐户、协议、方案、方法中的交易事务。上述内容均属于内部交易行为,由于“内部人”掌握重要的期货交易品种的合约内容和重要信息,因而内部交易极易侵害投资者利益和扰乱市场,在西方国家均被视其为违法,尤其是美国,把这种内部交易行为定为“重罪”[4], 在我国可根据实际行为和损害后果制定相应的刑法惩罚措施。

  (三)增加对利用国有企业财产进行期货犯罪的规定

  我国新刑法中对商品交易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对交易合约、交易秩序的维护上,其目的是为了达到交易主体的公正和公平,因而对于交易的参加者,只要是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就不予以限制。但这种法律规范只适用于商品交易的现货市场,如果是期货交易市场则应另外加以规范。这里主要指对期货交易主体及其行为和活动应有的法律限制。这是因为期货交易有其内在的特殊性。一方面有些市场交易主体或称投资者的行为和目的是为套期保值、规辟风险,另一方面有些则是为了投机。套期保值和投机是期货市场中相辅相成的两种交易活动,两者缺一不可,没有套期保值则期货交易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而没有投机者参加,期货市场不能转移风险。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