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是侵犯财产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刑事案件之一。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当然在本罪当中财产权是其主要客体。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抢劫罪的八种法定加重情节,它们既有因情节加重的,也有因结果加重的。对于这些加重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比一般的抢劫犯罪处罚更加严厉,体现了这八种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性和依法惩处的重要性。下面笔者探讨以下这八种情节的具体认定:
1、“入户抢劫”的认定
“入户抢劫”的“户”是认定此情节的关键,怎样理解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户”指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根据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这里的“户”不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办公场所,应该是居民、私人的住宅或者是相对于外界封闭的处所。
刑法之所以规定入户抢劫为情节加重犯,是因为侵入他人住宅中抢劫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一旦遭到入户抢劫,就会使被害人处在封闭的条件下,相对于外界孤立起来,即使受到侵害往往使受害人得不到救助,所以此种行为危害性更大。
另外,如果行为人基于正当、合法的理由进入他人住宅,只是临时起抢劫意念的,虽然构成抢劫但是不属于“入户抢劫”的范畴;还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此条的关键点为“公共交通工具”,它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是否包括小型出租车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用车呢?根据刑法理论回答是否定的,因为该抢劫行为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不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社会影响力相对较小。
抢劫是对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不是对正在运行的交通工具进行的抢劫,不构成加重的抢劫犯罪。
之所以规定此种抢劫行为加重,是因为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处于行进、封闭的状态,是外界无法发觉和救助,另外乘客大多为四面八方的,互不认识,一旦遭到抢劫社会影响较大。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认定
关键点有二:一是抢劫财产的范围;二是其他金融机构的范围。
一、财产的范围:是否抢劫银行的所以财产都能构成加重呢?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不包括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
二、其他金融机构的范围,包括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和银行之外的从事货币资金融通和信用机构,如:保险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
另外,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和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
根据刑法理论认为:“多次抢劫”是指在不同的时间实施抢劫三次以上的情形:“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即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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