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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弃婴行为有必要用刑法(2)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对一般的遗弃婴儿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一些媒体近年来每隔一段时期就会刊登一期由民政部门发布的《查找遗弃婴儿生父母公告》,多数是女婴或有病的、有身体缺陷的男婴,甚至有的在被捡到时还随身附有写着出生年月日的纸条。这说明一般的遗弃婴儿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已经成为一个必须引起重视的社会问题。虽然这种社会问题不像杀人、爆炸事件那样立刻影响社会的稳定,但任其蔓延,必然会给社会的长久稳定埋下隐患。从现实来看,不管造成遗弃婴儿的原因如何,对于一个连自己的亲身骨肉都故意遗弃的人来说,其道德的沦丧、人性的扭曲,仅仅依靠道德的力量已经越来越难以矫正了,必须依靠刑法的强制力予以治理。即对一般的遗弃婴儿行为也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对一般的遗弃婴儿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存在争议,建议有关机关作出司法解释,认定一般的遗弃婴儿行为也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关于遗弃罪规定中的“情节恶劣”的情形,或者在《刑法》中增加一条“遗弃婴儿罪”的规定,区别不同情形予以量刑处罚。

  蒋国天 莫炎忠 周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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