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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康社会私有财产的刑法保护(2)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二、私有财产所有权刑法保护的价值理念

  刑事法律的制定,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私有财产权作为人权的基础,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作为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体现,其保护的必要性正是跟刑法的价值追求相吻合。

  1、私有财产权是人权的基础

  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物质基础,构成了全部人权的基础。这一普遍共识源自英国政治哲学家洛克。他说,人们要求实现的基本目标是,“互相保全他们的生命、自由和不动产,我们用一个总的名称来称呼它们,叫做财产”。[2]人权的内容必须体现人的自由和平等,自由和平等一直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

  从人权的角度讲,自由就是让人成为自己的主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财产是自由的基本要素,是天赋的自然权利,法律维护公民的自由和尊严。而个人对其财产的独立的排他的支配权,则是自由的核心,倘若公民连治产的权利都没有,又何来治身的权利?财产权的表现形式就是允许人们自由进行利益追逐和交换,这是人类社会发展最为长久和有效的动力。财产权若得不到有效保护,对于个体来说谈不上真正的自由;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也缺乏长期动力。私有财产是自由的基本要素,财产权开辟了公民私人自治领域,勘定了政府公权力的范围。如果不存在这样一种能够获得保障的私人领域,那么强制与专断就会无所不在,肆意横行。天赋的人权是平等的。洛克一直强调私有财产权是天赋的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决不允许政府借助刑法手段侵犯罪犯地私有财产权利。[3]把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作为法律最大的使命,认为一切法律问题上的正义都是以财产为基础的。因此,平等首先应是财产权利的平等。马克思说:商品经济是天生的“平等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市场经济主体都应该平等的参与市场竞争。各主体也应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没有平等观念的价值信仰,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就如同水中月镜中花。

  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是公民的三大权利,是人权的核心内容。这三大权利是相互联系、密切相关的。财产权是实现生命权、自由权的物质基础。拥有了私有财产,意味着人们有了实现自己合法权利的物质条件。赋予个人私有财产权,意味着个人有权依法支配属于自己的财产,能够用自己的劳动成果来保障自己的生存与发展,个人的财产不会为他人所非法占有。没有财产权作为基础的生存权和自由权是不可想象的,不仅个人的生存失去了物质条件,而且个人的自由也失去了物质基础。因此,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对于保障和实现公民的权利具有重要作用。刑法作为最强有力的制裁法,其他法律的最后保护法,自然应该对私有财产权提供最有力的、最后的保障。贝卡里亚说:“一切合理的社会都把保护私人安全作为首要的宗旨,所以,对于侵犯每个公民所获得的安全权利的行为,不能不根据法律处以某种最引人注目的刑罚。”[4]这里的私人安全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私有财产权是社会秩序稳定的有利保障

  明确物的所有权的重要作用就是“定分止争”。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 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在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中,所有权处于交易的核心。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而竞争的目的在于财富的取得。但是,如何正确取得财富,必须有待于法律对竞争秩序的规定。在对竞争秩序进行规定的法律制度中,对财产权进行规定的法律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因为,其规定的各种物权的取得以及消灭的方式,不但是直接的竞争秩序的法律规则,而且还是其他财产权利取得方式的进行理论分析和司法解释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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