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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能不受刑事处罚吗?(2)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我国97刑法将79刑法第142条“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修改为第256条“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也就是说97刑法并没有将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纳入到破坏选举罪的范围,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依法将不受刑罚追究。笔者认为破坏村委会选举的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因为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同时村民委员会选举也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法定选举,是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最重要的措施,应当以刑罚的方法来加以保护。因此我们有必要将刑法第256条破坏选举罪的外延扩大到破坏村委会(居委会)选举,以依法打击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确保这项民主制度不受破坏,以维护村委会选举的严肃性,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共创和谐社会。

  刘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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