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为人的行为数次符合同一罪状。“这种情况最常见的是行为人实施了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每个行为独立地看,都能符合同一个罪状,因而构成了几个相同的罪。”(注:赵国强:《澳门刑法总论》,澳门基金会1998年版,第99页。)例如,某甲在1月内8次抢劫他人动产, 8次抢劫行为都符合抢劫罪的罪状,所以构成8个抢劫罪。 理论上称为“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澳门刑法典》第71、72条规定了数罪的处罚规则,主刑采限制加重原则,附加刑采并科原则。
我国内地刑法没有规定什么是数罪,但专节规定了“数罪并罚”。因而在罪数论中对数罪也进行研究。我国内地刑法理论以犯罪构成为确定罪数的标准。通常认为,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构成数个独立犯罪的,是数罪。数罪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行为人出于数个不同的犯意,实施数个不同的行为,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基本犯罪构成,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数罪,是异种数罪。例如,前述的某甲先犯强奸罪,后犯盗窃罪,又犯杀人罪,就是异种数罪的适例。行为人出于数个相同的犯意,实施数个相同的行为,符合数个性质相同的基本犯罪构成,触犯数个相同罪名的数罪,是同种数罪。例如,某甲出于报复,将与自己离婚的妇女王某杀死,后来为了图财,将与自己一起购货的同伴李某杀死,就是同种数罪的适例。
2.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行为人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并被发现的数罪,是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行为人因犯罪受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而构成的数罪,是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对于数罪,我国内地刑法原则上规定实行并罚,并罚的原则是:死刑、无期徒刑采吸收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采限制加重原则,附加刑采并科原则。
根据以上所述,结合有关规定,可以看出澳门刑法中的数罪与我国内地刑法中的数罪虽然在基本点上是相同的,但差别却是很大的。两者的相同点是:(1)数个互不相关的行为符合数个不同的罪状, 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数罪,即异种数罪,均为两地的刑法所承认。(2 )出于数个相同的犯意(不是同一的或概括的犯意),实施数个相同的行为,符合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构成,触犯数个罪名相同的数罪,即同种数罪,都为两地的刑法所认可。(3 )两地的刑法均承认存在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我国内地《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这是我国内地刑法理论区分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的法律根据。《澳门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该刑法典第71条第1 款规定:“如实施数罪,且该等犯罪系于其中任一犯罪之判刑确定前实施者”,与我国内地《刑法》第69条的规定相当。其第72条第1 款规定:“如在判刑确定后,但在有关之刑罚服完前,或在刑罚之时效完成或刑罚消灭前,证明行为人在判刑前曾实施另一犯罪或数罪”,这与我国内地刑法第70条的规定相当。两者的重大差别在于:(1 )澳门刑法认为两个互相牵连的行为符合两个不同的罪状,构成两个不同的犯罪,是数罪。而我国内地刑法理论认为这是牵连犯,属于处断上的一罪。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对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应“从一重从重处罚”。(2)澳门刑法认为一个行为符合数个不同的罪状,也是数罪,而我国内地刑法理论认为这是想像竞合犯,属于实质的一罪。所谓想像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对想像竞合犯,通说主张按“从一重处断原则”处理。(3)澳门刑法笼统认为, 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都是数罪(构成它们所说的连续犯除外)。而我国内地刑法理论认为,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并非都是数罪。具体言之,如果是出于数个犯意,而不是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的,是数罪;反之,如果是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则是连续犯,属于处断的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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