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这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但严格意义上讲,职务犯罪不是一个科学的法律概念。从学理上讲,预防职务犯罪是犯罪学中的一个分支,由若干类型的种概念构成;从实践来看,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对职务犯罪的事先防备,是一项广泛性的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需要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这就决定了预防职务犯罪活动必须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保障。
从现在的情况看,预防职务犯罪机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各地做法不一。笔者在网上搜索了一下,总的来说大致有以下三种模式:一是大预防机制。即以同级党委首脑为组长(主任),纪委副书记、人大副主任、检察长为副组长(副主任),若干同级党委、政府部门领导为组员的跨部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有人将其总结为“依靠党委领导,形成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方参与、依靠群众支持参与、上下联动的预防工作格局”。二是协会(行业)预防机制。即参照俱乐部会员制而建立起的一种职务犯罪预防。有关的经验将此形式称之为“通过经验交流、检务公开、法律释义、预防动态等栏目,宣传法律法规,反馈预防动态,交流预防情况,从而形成职务犯罪预防群防群治的有效网络。”三是同步预防机制。又称为“项目预防机制”,主要是针对重点行业、重点工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共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同步预防,目的是要超前地将有关职务犯罪的发案苗头消灭在萌芽之中。[①]
可以说,预防职务犯罪在反腐倡廉的认识与实践中逐步得到重视和加强,并创造了相应的工作机制。但是在实践中,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现实中的一些预防措施具有很大的行政性特点,预防的“消极性”和“事后性”现象普遍存在;思想层面上的预防涉及人的理想信念的深层次问题,这种层面的预防应是一个长期不懈的过程。唯物论者认为,存在决定意识。“饥寒起盗心,饱暖思淫欲”,人性的贪婪一旦战胜了理性,没有打击的预防――道德说教就显得苍白无力了,正如孔子数千年前的哀叹: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所以关键还是要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工作,完善权力制约的法律机制。本文仅从立法的层面上对预防职务犯罪略陈管见,以期抛砖引玉,推动职务犯罪预防立法的研究。
一、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例
20世纪以来,随着腐败活动地更加猖獗,越来越多的国家感觉到,单靠司法惩治远不能遏制腐败现象的发展势头,“预防为主”作为治本之策正逐渐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各国相继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和制度,对腐败现象进行积极预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以事前防范为主的廉政立法体系,预防和减少公职人员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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