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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洗钱罪的特征与认定
www.110.com 2010-07-15 08:28

  [内容提要]:洗钱是一种国际性的新型犯罪活动,本文以刑法理论为指导,以修订后的《刑法》及其修正案为依据,从洗钱犯罪的概念和性质入手,结合司法实践对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既未遂认定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洗钱罪的处罚等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洗钱罪 概念  特征  认定  处罚

  洗钱(Money Laundering)一词源于美国。早在上个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黑手党一个金融专家购买了一台投币洗衣机,开了一个洗衣店。每天晚上结算当天洗衣收入时,他将非法所得的赃款加入其中,再向税务局申报纳税,税后条款就全部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一词来历。目前洗钱犯罪已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应该主要打击的犯罪对象之一。洗钱行为通过把“脏钱”在金融机构来回转入转出,使大量的黑色收入流入正常的社会资本金融市场,不但破坏我国的金融法制体系,而且直接危害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发展,甚至可能激化矛盾导致社会动荡。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8月24日发布的《2005中国反洗钱报告》中披露,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配合公安机关和其它部门成功破获洗钱及相关案件50余起,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上百亿元。报告称,2005年,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通过对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及其它来源信息进行分析和甄别,共移交可疑交易线索533份,涉及人民币793.51亿元,外币折合美元8.32亿元,涉及交易6万余笔,账户3906个。在上述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向执法部门移送可疑交易线索共41份,涉及人民币259.59亿元,外币0.49亿美元,涉及交易1万余笔,账户582个。

  近几年来随着洗钱犯罪分子广泛利用现代新型金融工具,拉拢金融行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跨国性质的洗钱活动,洗钱的国际性趋势的加强,遏制和严惩洗钱犯罪活动已刻不容缓。

  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没有规定洗钱罪,为了弥补刑法的不足,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中作了类似规定。该决定第四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1997年3月修订后的《刑法》在此基础上正式增设了洗钱罪,并在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洗钱罪的罪状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其后短短几年间,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又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的两次拓展。经过两次修订之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已经由最初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扩充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从而加大了反洗钱、反腐败力度,以及时有效地阻止资金外流。同时,我国也加快了反洗钱的立法进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反洗钱法将贪污贿赂犯罪及金融犯罪的违法所得首次确定为反洗钱的重点监控对象,反洗钱法的施行将使得贪官的洗钱活动将不再游离反洗钱机构监控的视野,这也有利于我国在反贪官洗钱上与国际衔接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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