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修正和反洗钱法的实施,对强化和完善金融监管制度,遏制洗钱犯罪,避免洗钱活动对我国的金融市场带来不良影响具有重要意义。而正确认识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准确适用法定刑,对于打击洗钱犯罪也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拟对洗钱犯罪的特征及认定作些探讨,就教于大方之家。
一、洗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修订后的《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和《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情形(提供资金帐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之一的行为。洗钱罪的主要特征和构成要件是:
(一) 洗钱罪侵犯的客体
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且主要是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洗钱活动是近二十多年来伴随着毒品犯罪、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在世界范围内日益猖獗的一种新型犯罪活动,其主要危害在于刺激、促进以攫取财产为目的的犯罪发生,破坏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阻碍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
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是一国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业日益崛起的今天,如何加强金融管理,形成稳定良好的金融秩序已成各国政府的一个重要任务,对于正在着力于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的中国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我国的金融秩序是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下,以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主体,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对于吸收存款、设立帐户等,中国人民银行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力行之。但由于种种原因,如金融机构自身管理、工作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使得犯罪分子洗钱有机可乘。犯罪分子洗钱活动的介入,使得正常的金融活动受到了干扰,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性质发生了某些变化,甚至有些金融机构明目张胆地干起了洗钱这一类违法活动。这就破坏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有效管理,降低了有关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资信,从而将引起资金的不正常流动。对于一个为洗钱提供便利的银行,客户会时刻担心它有可能被予以停业整顿甚至刑事处罚之类的惩罚,这样一来,他们还愿意把资金存入此银行吗?即使已存入,或许他们也会迅速地将资金调出,或进行投资或选择其他的银行。在一定时间内,这笔资金将为资金所有者现实地持有,而资金所有者现实地持有资金对社会,尤其是金融市场,金融秩序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倘若处理不当,就会引起金融市场的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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