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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12)
www.110.com 2010-07-15 08:29



  其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可否设置死刑,人们的认识颇不一致,我国学界大致有肯定和否定两种意见。肯定说者认为,毒品犯罪不但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民身心健康,而且动摇国家的经济根基,可谓是祸国殃民,危害重大,因此,对之应当动用死刑予以惩治和防止;否定说者则指出,毒品犯罪是一种以获取不法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其直接危害结果并非人身安全,它也不直接对国家的政权根基造成冲击,因此,对之不能以极刑惩治。从参与论争的情况来看,在我国,绝大部分学者是主张对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在我们看来,不论是我国还是外国,毒品的犯罪形势都的确严峻。一项研究资料表明,全世界每年的非法销售毒品收入达4000亿美元,占全球贸易总额的8%;用于治疗吸毒者和缉毒的费用高达600亿美元;吸毒又导致多种传染病,法国70%的吸毒者患有传染性肝炎;希腊的吸毒者中,3.8%感染艾兹病毒,这一比例在英国为6.1%,比利时为6.6%,法国为20%,意大利为64.3%,西班牙为65.9%.30而且,从现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来看,目前,世界人口的20%卷入了毒品的生产和消费,并正以每年3%至4%的速度增长。目前全世界至少有2亿人服用大麻,2000万人服用可卡因,1000万人服用海洛因。近年来,服用人工合成毒品的人数增长最快,全球有4000万人服用安非他明兴奋剂。世界毒品交易额高达6000亿美元以上,相当于世界贸易总额的12%,超过世界的钢铁或汽车贸易。吸毒传播多种恶性疾病并催生犯罪,全球25%的艾滋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吸毒。我国在执法部门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目前已超过60万人。31因此,我们认为,尽管毒品犯罪的主要目的在于谋取不法利益,并不直接危及国家政权的存立根基和人的生命安全,但不论是从历史还是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抑或是从上述我们对死刑设置所论证的应当考虑的几种因素而言,对毒品犯罪都应当以死刑予以惩治,否则,若干年以后,国家“将无可用之财,亦将无可用之兵”。但也绝对不是对所有的毒品犯罪皆规定死刑,只是对于其中危害重大的毒品犯罪设置死刑,换言之,在毒品犯罪中,死刑的设置只适用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一毒品犯罪的“源罪”,对其余的“派生性”毒品犯罪一律不设置死刑。

  综上所述,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保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死刑设置,引入2种结合犯即暴动越狱杀人罪和聚众持械劫狱杀人罪并设置死刑。这样,在本章中,就有3种死刑罪名。

  7.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死刑罪名

  作为新增设的一类犯罪,97刑法第七章共用14个条文规定了21种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其中,用2个条文规定了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和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这2种死罪。应当说,在国家利益的价值体系中,国防利益相对来说是比较重要的利益,但与国家安全和人的生命价值相比,国防利益就不能说是比国家安全和人的生命更为重要的价值。而且,从刑法实施以来的一年多的时间里,以这两种犯罪判处死刑的并未有一人,可见,对这类犯罪的死刑设置基本上是挂而不用的。在我们看来,对于那些并不直接危害国家安全和人的生命的犯罪,就不应动用死刑,对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亦不应当例外。鉴此,我们认为,刑法增设的这两种危害国防利益的死罪,由于它们并不直接危及人的生命和国家安全,对之适用死刑似与罪刑等价的观念不符。再考虑到上述我们所论证的设置死刑的理念,此两种犯罪即不应动用死刑。易言之,本章中的死罪设置应当予以取消。

  8.贪污贿赂罪中的死刑罪名

  对贪污贿赂犯罪可否设置死刑,学界意见并不一致。有学者认为,贪污贿赂犯罪属于贪利性犯罪,并不直接危及国家的存立根基,其危害性相对较小,对之不应以死刑惩治;但也在学者认为,与贪污贿赂犯罪的斗争关系着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在现阶段反腐败任务还相当艰巨的情况下,即不应弃死刑而不用。还有学者指出,从限制死刑的角度看,这两个罪的死刑也应当取消,因为这两个罪也属于非暴力犯罪的范畴。但考虑到我国当前贪污、受贿犯罪严重,反贪污、贿赂犯罪任重道远,如果取消这两种犯罪的死刑,不仅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器张气焰,而且容易使人民群众产生放纵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误解。所以,对这两种犯罪宜暂时保留死刑。32我们同意一些学者对贪污贿赂犯罪形势的分析。的确,在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贪污贿赂犯罪形势相当严峻且呈日渐增多之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仅1998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立案查办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大案就达9000多件,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1820人,其中厅局级干部103人,省部级干部3 人。33在这些案件中,仅百万、千万元以上的案件也为数不少,有的案件涉嫌金额甚至上亿乃至数亿。据统计,自1993-1997年5年间,检察机关起诉的贪污、贿赂和挪用公款被告人为169433人,判处犯罪分子158806人。在判处的罪犯中,贪污数额在万元以上的39518人,其中,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3448人,100万元以上的174人,犯罪数额最大的达2100万元;5年来共判处县处级以上干部1610人,其中司(局)级171人,省(部)级6人。34所有的一切均说明,现阶段我国的贪污贿赂犯罪形势相当严峻,反腐败的任务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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