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法论文 >
认定假币犯罪的几个问题
www.110.com 2010-07-15 08:29

  目前,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犯罪案件在各地时有发生,部分地方制贩假币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呈现出数额大、专业化、集团化的特点。这些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也严重侵犯了货币的信用,司法实践在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的同时,也遇到了一些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一、关于罪名的确定

  假币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往往不只实施一种犯罪行为,而是实施数个相关行为。有的既伪造货币,又变造货币;有的伪造货币后,又出售、运输或者持有、使用。从理论上讲,伪造货币罪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以及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罪名比较容易区分,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既实施伪造货币行为,又实施出售、运输假币以及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这些行为如何确定罪名,看法各不相同,存在争议,有的表述为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罪;还有的表述为买卖、运输伪造的货币罪。我们认为,在确定此类罪名时应注意以下原则:(1)对同一起假币案件,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按照相关罪名,依照刑法规定的排列顺序并列确定罪名,数额不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2)对不同起假币案件,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并列确定罪名,数额按全部假币面额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3)对同一起假币案件,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择一重罪定罪处罚。(4)对不同起假币案件,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关于假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

  假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因其罪名各异而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看法。关于伪造货币罪的既遂标准,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以下几种观点:有的以伪造行为的完成与否作为既遂与否的标准;有的以币券是否达到使一般人足以误认为其为真币之程度为标准;有的以伪币是否进入流通领域为标准。我们认为,伪造货币罪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行为,并且伪造出了货币,即构成伪造货币罪的既遂。在伪造过程中(假币尚未伪造出来之前),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将假币制造出来,是未遂。对于制造、销售伪造货币的印刷版、胶片、模具或者其他伪造货币的工具的,不认定犯罪数额,以伪造货币罪定罪,根据犯罪情节量刑。对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既遂标准,有人认为,只要行为人将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之行为实施完毕,即构成既遂。但出售、购买或者运输行为,也存在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把行为实施完毕的可能。因此,不能认为行为人一着手实施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就构成既遂。我们认为,本罪属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将其中任何一种行为而不是三种行为实施完毕即可构成既遂。运输假币的只要实施了运输假币的行为,即构成运输假币罪的既遂。购买假币的,只要实施了交易行为,即构成购买假币罪的既遂。至于出售方是否取得钱财,购买方是否实际占有和控制假币,均不影响既遂的成立。关于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既遂标准,有人认为,持有假币的行为人,只要对假币有故意占有状态,且无证据证明其有伪造、出售、购买、运输、走私伪造货币的嫌疑,即构成持有假币罪的既遂。使用假币的只有完成交付时,才构成既遂。我们认为,持有假币罪作为一种“持有型”犯罪,无未遂状态,使用假币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一着手使用即构成既遂。

  三、出售假币被抓获对现场之外的假币及出售、购买假币的中间人如何定性

  出售假币,是指将本人持有的假币有偿地转让给他人的行为。通常以低于假币的票面额来出售,出售假币既可以是假币与真币之间的交易,也可以是假币与实物间的交易。不论是行为人自己的伪造假币予以出售,还是购买别人的假币予以出售,都构成出售行为。购买假币,是指用较少真货币换取较多的假货币,也可以是较少的商品换取较多的假货币。出售假币被抓获对现场之外的假币应如何定性?我们认为,在出售假币时被当场抓获的,现场被查获的假币均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现场之外另查获的假币,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有证据证明另外被查获的假币是用于出售的,全案定出售假币罪;如没有证据证明另外被查获的假币是用于出售的,也没有证据证明是购买或伪造的,则分别定出售假币罪和持有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