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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言刑法修订:适当合理果断削减死刑罪名(2)
www.110.com 2010-07-13 09:51

  刘明祥:国家法律需要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如果在刑法中规定贪污贿赂罪的数额的话,随着经济发展,刑法就得不断地修改。

  4 从重处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累犯

  【案件回放】 今年5月21日,重庆高院对文强案二审宣判,驳回文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1996年至2009年期间,文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工作调动、就业安置、承揽工程等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其妻周晓亚收受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在内的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11万余元。今年4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院一审文强案,以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主持人:全国不少地方都开展了“打黑除恶”专项行动,这为我国治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积累了宝贵经验。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力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如何从刑法上完善相关立法?

  赵秉志:第一,适当扩大累犯的范围,增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累犯这一特殊累犯。这样既可以依照累犯规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累犯从重处罚,又可以依照累犯的规定不对其适用缓刑,从而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第二,增加罚金、等财产刑,剥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能力,防止其继续犯罪。第三,在立法中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尤其要考虑突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特征,同时将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反腐败相结合,提高打击的效果。

  5 将刑事和解纳入刑法规范

  【案件回放】 2009年7月8日,湖南茶陵人池某因生意纠葛与邓某发生冲突,池某将邓某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茶陵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和解。在人民调解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池某赔偿邓某医药费人民币6000元。

  经检察院审查,犯罪嫌疑人池某触犯了刑法规定,但池某是初犯、偶犯,且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可以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今年4月15日,检察院宣布对池某不起诉。

  主持人:刑事和解作为司法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探索,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刑事和解作为刑法处罚的一种方式,在刑法中无明文规定,也无相关司法解释,一些地方试点更多的是根据刑事政策或地方部门规范性文件。请问,刑法修改时是否应加入刑事和解的内容?

  龚佳禾:刑事和解作为司法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探索,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湖南省检察机关自2007年以来,共适用刑事和解办理轻微刑事犯罪案件6000余件。三年的实践证明,适用刑事和解处理案件,放宽对刑事加害人的处罚,使刑事加害人与相应的被害人从尖锐的矛盾对立中达成谅解,加害人认罪悔过,被害人获得精神和物质补偿,在消弭矛盾冲突、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保护被害人利益、教育感化加害人和节约诉讼资源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建议在修订刑法时增加一条:“犯罪行为人以悔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是刑事和解。犯罪后当事人之间达成刑事和解的,对犯罪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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