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庆涉黑律师”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在北京向晨报记者独家披露了李庄案中的有关疑点和最新进展,并否认有媒体关于李庄自称被警方刑讯逼供的说法,他说从来未向媒体发布过这一消息。他提出在李庄案审判中希望重庆法院、异地审理及的两项要求均被重庆江北区法院驳回。
李庄担心审判对自己不利
高子程于19日中午在北京受李庄家属委托受聘为李庄案的辩护律师,当天晚上就飞赴重庆,并拿到了书和部分案件材料。20日去见了李庄。和高子程见面时,李庄表示自己是无罪的,并提出起诉书自相矛盾,里面的指控与实际不符合,还表达了他的案子在重庆审对其可能不利的担忧。高子程还特别强调,李庄没有说过被刑讯逼供的话,有关内容的报道不属实。
12月12日,李庄被重庆警方拘留,20日被提起。“起诉太快,这意味法院认为犯罪事实简单。”高子程说重庆方面的“快速”办案过程虽然并没有违法,但是对他造成最大的困难就是,准备的时间太短了。高子程说,他对李庄承办的龚刚模案子一无所知,自己一介入李庄案,就进入了审判阶段,这对他而言太仓促。“还要去了解李庄在承办龚刚模案子的时候在做些什么,实际上相当于同时在办两个案子。”
高子程说,因重庆检方只将部分案卷移交法院,他也只是复印到移交到法院的案卷。不过,从目前了解的案情来看,高子程认为,李庄被控的伪造证据罪和妨害作证罪不成立,他将为李庄作无罪辩护。他于21日向重庆江北法院提出关于异地审理和要求重庆检查机关回避李庄案件的请求已经被驳回。12月16日,全国20多位律师也曾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公安部提出建议,认为应异地审理“李庄案”。
辩护律师回应李庄案五大疑问
疑问一:曾向“黑老大”用眼神示意作伪证?
12月14日,龚刚模在接受央视采访时,曾说“李庄问我挨打了没有,我看他的眼神是在暗示我回答挨打了,于是我便回答说‘挨打了’”。
高子程认为龚刚模的这番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他表示,假设李庄真的有眨眼睛行为,也不能用来认定这一行为本身就是在诱导龚刚模作伪证,认定一个法律事实要靠确凿的证据。“眨眼睛可以有多重原因,比如有眼病啊,休息不好眼睛累了啊,怎么能就说是在暗示呢?如果眨眼睛也变成了一种法律行为,事实的证据那就可以任意解释了。”
高子程还说,李庄告诉他,当时他并没有对龚刚模眨眼睛。
疑问二:李庄让“黑老大”法庭翻供目的何在?
重庆检察机关称,李庄在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诱导、唆使其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等供述。李庄还引诱多名证人作伪证,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李庄介绍,龚刚模给他讲自己曾被警察刑讯逼供。因此,李庄才对龚刚模讲,要在法庭上翻供,“李庄的意思是让龚刚模在法庭上说真话,要纠正他在侦察期间所做的不实综述。”高子程说。
高子程说,控方证人有许多位,但是李庄一个都没有接触过,直到他被抓之前,也没一个人肯定地答应他要出庭作证。
据悉,李庄每次和龚刚模会面,警察都把龚刚模的座椅往后退得很远,让他和龚刚模隔得很远,从而使得他和龚刚模只能大声说,旁边的警察也能听得到。“这就是说,李庄没有机会在警察在场的时候诱导龚刚模编造谎言。”高子程表示。
疑问三:对“黑老大”进行过死亡威胁?
龚刚模向检察机关称,李庄看到他的档案后,曾对他说,按照档案的记录他将会判,是在对他人身威胁。
高子程表示,这是律师的法定职责,作为律师有责任告诉当事人其面临的法律风险和有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不叫威胁。
疑问四:给“黑老大”念同案笔录构成串证罪?
据重庆警方调查,李庄在11月24日会见龚刚模时,将两至三份犯罪嫌疑人的笔录念给龚刚模听。
高子程说,李庄表示,他并没有把龚刚模同案的笔录念给龚刚模听。“退一步讲,即使是他念了也不构成串证罪。”高子程说,按照《刑诉法》规定,律师在起诉阶段就可以复制审判材料,到了审判阶段是可以复制全部材料。“所以,即使李庄在会见的时候读了其他人的口供,也不能认定这种行为是出于串证行为。要向当事人核实,你不向他出示这些(同案的笔录)怎么核实?又怎么调取新的证据证明这些东西的真伪?”
疑问五:收取“黑老大”百万代理费用违法?
此前,有媒体报道,李庄曾收取龚刚模家人245万元给自己组建的“跨区域打捞队”,并发了一条“够黑,人傻,钱多,速来”的信息给北京的同行。
李庄是否给同行发过这条短信?高子程表示,没有听他说他发过这个短信。他透露,实际上李庄收取了龚刚模家属150万元的服务费。高子程认为,150万元的收费是合理的,不违反法律规定。“李庄为龚刚模的代理协议包括很多方面,不仅仅是刑事辩护,还包括法律顾问、民事代理,还包括追讨一些债权。”
无罪辩护理由有三点
[辩护理由一]李庄主观上无伪造证据和妨碍作证动机
主观上李庄没有伪造证据和妨碍作证罪的动机。高子程说,据他掌握的情况,李庄一切行为目的还是要为龚刚模辩护,并根据龚刚模掌握的线索去调取证据来证明这些线索和事实,因此李庄没有伪造证据或者妨碍作证的目的。
[辩护理由二]说李庄伪造证据和妨碍作证与事实不符
李庄的行为实际上还是调取证据的行为,说他伪造证据和妨碍作证,不仅与事实不符,而且还不合情理。高子程举例,李庄曾申请对龚刚模做伤情鉴定,“既然要鉴定就肯定不是李庄来鉴定,而是要由专门的鉴定机构参与。假如他要作伪证,怎么可能去请一个专业的鉴定结构来揭穿自己的伪证呢?”高子程认为,李刚要申请对龚刚模伤情鉴定这个行为本身,就是在说明自己不想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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