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罪名解读 > 安全生产事故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若干问题(3)
www.110.com 2010-07-14 15:30

  各地对消防责任事故罪立案的不同标准,必然导致同样的后果在不同的地方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不同的后果在不同的地方却出现相同的处理结果。这种情形有损于法制的统一,违背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缺乏严肃性。因此,有必要出台司法解释,对“严重后果”和“后果特别严重”作出统一的量化规定。从中国的刑事司法现实来看,司法机关与其说是适用刑法,莫如说是在很大程度上适用司法解释。[④]同时,司法解释中的“严重后果”的内容要涵盖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且与其它几种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协调一致。

  三、关于本罪主体的争论和界定

  本罪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对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至今还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负有防火安全职责的人。“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各级单位中负责防火安全职责的领导人员。[⑤]实践中主要是那些与防火责任有直接关系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及部门防火负责人、专(兼)职防火安全保卫人员及涉及改正措施过程的其他有关人员。[⑥]另一种观点认为,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具体包括一般公民、单位负责人或单位中负有防火责任的管理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⑦]我们认为,本罪的主体应该是特殊主体,而不能是一般主体。发生火灾事故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只能是涉及到负有防火安全职责的人,他们具有法定的监督管理义务,才会因为他人在现场的直接危害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或者相关责任人员由于未履行其监督、主管的责任,或履行职责不当,致使下属人员实施不适当的危害行为,导致严重结果发生时,就会产生所谓的“监管过失”责任)。而一般主体,因为不具有这种法定监管义务,就不会承担这种监管过失责任。如果是一般主体本人的行为直接引起了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是以消防责任事故罪定罪,而是以失火罪定罪。因此,在同一起火灾事故中,犯罪主体可能会因为身份的不同,以不同的犯罪追究不同的刑事责任。

  负有防火安全职责的人,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与防火直接相关的主管人员、防火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人员。

  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的定罪问题。如果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就触犯了两个罪名,即玩忽职守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属于法条竞合。两个法条之间是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论处。

  四、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其他责任事故罪的竞合问题

  (一)消防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竞合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本罪是经过刑法修正案六修正过的罪名),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两个罪名在构成要件上存在一定的竞合。首先是主体的竞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指负有防火安全职责的人,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与防火直接相关的主管人员、防火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有些情况下,负有劳动安全和消防安全义务的人是竞合的,如,企业的某一副厂长,既负责安全生产,又负责消防安全。其次,客观要件的竞合。第135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范围是比较大的,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危险牌示和识别标志,以及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备的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机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备工艺等等,[⑧]这应该是包括消防设施和条件的,如果因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就触犯了消防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两个罪名,属于法规竞合,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论处。

  (二)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竞合

  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两个罪名在构成要件上也存在一定的竞合。首先,主体的竞合。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主要是指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其中包括单位中直接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的人员,也包括负责保障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活动安全的设施进行管理、维护的人员。[⑨]而负责对保障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活动安全进行管理的人员一般也是负责消防安全的人。其次,客观要件的竞合。违反危险性物品的管理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具体情形:在生产方面,表现为不按规定要求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如厂房、生产设备不符合防火、防爆规定而擅自生产爆炸易燃物品;在储存方面,表现为不按规定设专人管理,不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如不依性能分类等安全规定存放货物;在运输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规定,将客货混装,不按规定分运、分卸、不限速行驶,货物的容器和包装不符合安全规定,不按规定选送押运员或者押运员擅离职守;在使用方面,表现为不按规定的剂量、范围、方法使用或者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等。[⑩]这在客观方面与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有一定的竞合,因此,如果烟花爆竹等危险品生产行业因违反规定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就触犯了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两个罪名,也是法规竞合,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论处。如果对其以消防责任事故罪处理的话,就不能确切地体现其行为本质,与罪刑法定的原则也不相符合。

  【参考文献】

  [1] 宋春红.消防责任事故罪客观要件设立的有关问题[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2).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