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各大新闻媒体报道了一起千里之外飞来的一案,引起网民一片哗然。“判决书上的被告人”身在河南,可是却被广东东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六个月”,“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这被认为是最玄乎的判决。
但是,引起笔者惊奇的是,这起错误判决造成的原委。对这起“千里之外的盗窃
罪”,谁应该承担责任?当然,对于作案人的杨某来说,承担责任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对于突遭“飞来横祸”的年仅18岁的本案判决书上的“被告人”曹永凯来说,难道就理应承受如此不白之冤?即使刑事裁定书已经将此案“改判”,还给他一个“清白”,他爷爷因他的判决而发病住院的精神损害谁来赔偿?因此判决在他所在村子里造成的负面影响,应该由谁来弥补?
令人痛心的是,司法人员对此事的造成不是马上给予道歉,而是在相互推卸责任。审理此案的法官干脆把责任推到“被告人”所在派出所民警的身上;致电办案民警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如此一来,此事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于昔日被告人权益的损害便没人顾得上了!
从基层办案民警到承担控诉职责的人员,再到审判此案的法官,在整个“流水线”上可谓是分工明确、互相配合:人员负责“做饭”、公诉人员负责“端饭”、法官则负责“吃饭”,结果呢?现在“吃饭”吃出毛病来了: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都没有搞清楚,“外貌特征极度明显”也难免逃脱“搞错”的怪圈,就把判决书往千里之外的偏僻山村里寄,这又如何让司法这道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信服于大众?因此,作为此案的办案人员对于此事的发生,就应该承担自己的责任。法律也应该明确在补偿被错纠的受害者,不只是还其一个清白,还应该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必须严格落实错案追究机制。少了监督,少了制约,就难免发生类似的看似小事的错误。可是在司法面前,在法庭上,任何一件小事都足以酿成悲剧,毁掉人的一生。这些年,映入咱们眼球里的冤假错案还少吗?
相关文章
- ·谁该对“千里之外的盗窃罪”承担责任
- ·建筑合同的当事人如何避免承担意料之外的责任
- ·环球唱片诉雅虎 雅虎中文网承担相应责任
- ·因韩剧著作权起纠纷 两被告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 ·药店销售假药 药师承担连带责任
- ·交通事故伤者一年后死亡肇事方仍需承担责任
- ·一起交通事故三辆机动车承担责任
- ·卖掉的摩托出事故原车主还承担赔偿责任吗
- ·助力车被机动车碰撞 自己承担3成的责任
- ·产新政出台致违约,交易各方责任如何承担
- ·员工离职前篡改公司数据库 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 ·工伤责任谁来承担?
- ·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责任谁承担?
-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责任谁来承担
-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 ·妻子拒绝亲子鉴定 法院判决承担败诉责任
- ·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 ·使用童工致伤,用工单位承担一次性赔偿责任
- ·精神病致人死亡 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