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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者之间以购买价转让毒品是否构成贩卖毒品(2)
www.110.com 2010-07-20 15:44

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认为,对于吸毒者之间以购买价转让毒品的行为要分成几种情况来认定:

(1)A应B的要求为B购买毒品,然后交付给B,并收取自己垫付的毒资。这种情况下,A只是实施了代B购买毒品这一种行为,将毒品交付给B并收取毒资的行为只是代买的继续,没有独立评价的意义,那么A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要取决于B是否有高价卖出的目的,B的购买行为是否属于流通环节,以及A是否明知B的目的。如果B购买毒品是为了高价卖出且A明知,那么A和B的行为都属于流通环节,A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如果A不明知B的目的或者B购买毒品是为了消费,那么A的行为不属于流通环节,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2)A购买毒品是为了高价卖出,但念及和B的关系,以购买价转让给B。那么,A购买毒品的行为即属于流通环节,已经构成了贩卖毒品罪。至于A将毒品转让给B的行为只是其实现流通目的的自然延续而已。

(3)A购买毒品是为了消费(包括自用或赠送他人),应B的要求以购买价转让给B。那么,A购买毒品的行为不属于流通环节,不违反刑法规定。但是A转让毒品给B的行为属于流通环节,而且A通过转让获得了相应的对价,有牟利目的且实现了利益,故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在本案中,刘甲的行为属于第三种情况,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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