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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情况的挪用公款罪的认定(2)
www.110.com 2010-07-15 09:51

  1、要掌握借贷公款行为的概念、属性和特征。所谓借贷公款行为,是指单位负责人或经管财务人员,批准,决定将公款借贷给个人使用的行为。借贷,实际上就是放贷,是一种金融信贷行为。根据我国财经金融管理规定,非金融部门未经国家批准是不能进行信贷活动的。借贷行为违反了财经管理制度,是一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因而具有行政违法性。但是,我国刑法并未设立借贷公款罪,惜贷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将借贷公款行为归为"挪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借贷行为和挪用行为,都系与职务相关的行为。因此,两者有诸多共通之处,如主体都具有经营公共财产的职务身份,形式都是将公款转给个人使用,具体对象都是公款,行为都具有违法性。这是两者易混的原因。然而,借贷有它自己的许多特征:第一,主体的法人性。借贷行为人一般是单位的负责人或其他主管财务人员。他们对内有经营决策权,财产支配权,对外有代表单位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如果不是以单位的名义,而是个人擅自决定将公款借贷给个人,自然是个人行为。第二,形式的合法性。借贷要经过一定程序,办理必要的手续,通过财务人帐,形式上是合法的。而"挪用" 是未经有权批准人同意,擅自动用公款的行为,一般不需要办理各种手续,一经挪用,就不具有合法性。第三,动机的公利性。借贷,一般是出于为单位谋利,如有的是出于为单位刨收,有的是出于把单位的"死钱"变成"活钱",搞活经济。而挪用是出于谋求个人私利,即通过取得公款的使用权而从中取得经济上的利益或其他好处。

  2、正确把握区分借贷行为以"挪用"论的标准。确定借贷行为是不是"挪用",只有两者的构成要件完全重合时才能认定。通过上述对借贷行为特征的分析可以看出,两者在主体、客体方面是重合的。在客观和主观方面是交叉的。客观方面,借贷行为如果是法人行为,则与"挪用"发生分离,如果是个人行为,则与"挪用"发生重合。主观方面,如果是出于公利,则与"挪用"发生分离,如果是出于私利则与"挪用"发生重合。两者重合的统一,就是认定借贷转化为"挪用"的标准。就是说,借贷行为人只以个人的名义出于私利而为的才能以"挪用"论处;如果是以单位名义,出于公利而为的,就不能以"挪用"论处。

  3、对几种具体借贷行为的定性与处理:

  (1)下面几种行为应以"挪用"论处:行为人利用职权自批自借,或互批互借,或假名、冒名惜贷,或由他人借贷而后又转归自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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