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裴显鼎在反商业贿赂高峰论坛上,以“治理商业贿赂与刑事司法”为题作了大会发言。他说,从近几年法院审理商业贿赂案件呈现的特点看,案件总量呈上升趋势,这与当前治理商业贿赂重在治理“重点领域”和“重点人员”的要求是吻合的。同时,也存在对受贿行为多,对行贿行为起诉相对偏少;对国家工作人员追诉多,对公司企业人员追诉少的现象。因此,应当重视对行贿犯罪的刑事追究,并注意加大对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犯罪的惩治力度。
裴显鼎重点谈了严格区分商业贿赂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他说,在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中,相关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关于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的规定是刑事司法准确定性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在相关经济、行政法律法规确认为商业贿赂行为的基础上,才需要进一步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其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犯罪。尤其是对于社会关注而又争议较大的问题,必须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仔细分析,从严把握,做到犯罪的归司法判处,违法的归行政处罚,不正之风归行业部门纠正。
就以下问题,裴显鼎发表了他的个人观点。
《刑法修正案》(六)相关条款的适用
《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将公司企业人员的主体扩大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目的就是要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公司、企业以外有关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行为纳入刑事惩治的轨道。
裴显鼎说,应当看到,这一修正案的施行,为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应注意两点:一是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发生在修正案(六)实施前的公司,企业以外的有关单位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决不能以犯罪论处。二是修正案 (六)只是增加了其它非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受贿的规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则没有什么改变。
国有医院医生开单提成构成受贿
裴显鼎说,国有医院普通医生利用处方权“开单提成”收取药商回扣行为的定性问题,涉及国有医院普通医生的身份和开处方行为的属性问题。
目前,对此类问题法学界已形成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处方权是医院药品管理权的延伸,医生的处方行为对国有单位的药品采购、销售和民事责任承担有直接的影响,属于“从事公务”,其利用处方权收受药商的回扣,构成受贿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医生的处方权是一种私权利,开处方收回扣不属于从事公务的行为,不能按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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