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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2)
www.110.com 2010-07-15 10:44

  (三)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内涵

  商业贿赂犯罪不是严格以法律规定为前提的概念,它既不是一个具体的个罪名称,也不是一个类罪名称,而是发生在经济领域中的贿赂犯罪的集合名称。商业贿赂犯罪行为是商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为销售或购买有形商品或无形服务而向商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或依法享有公共管理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许诺或提供不正当好处,以获取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严重危害社会而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是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的统一。商业贿赂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商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公共管理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侵害的次要客体是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商业贿赂犯罪正是通过对商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公共管理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直接侵犯,实现了对公平的市场秩序的侵犯。

  2、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商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向其他商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或依法享有公共管理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许诺或提供不正当好处,以获取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严重危害社会而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商业贿赂犯罪行为既要符合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一实质的犯罪特征,又要符合刑事法律的规定这一形式上的犯罪要件。

  3、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主体。商业贿赂犯罪的受贿主体为商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享有公共管理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法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5] 商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商自然人、商合伙、商法人及其工作人员。享有公共管理权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享有公共管理权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商业贿赂犯罪的受贿主体是否包括享有公共管理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探讨对于理清商业贿赂犯罪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从理论上看,认为商业贿赂犯罪与公职贿赂犯罪是交叉关系的学者,一般认为商业贿赂犯罪受贿的主体包括依法享有公共管理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认为二者是全异关系的学者,一般认为商业贿赂犯罪受贿的主体不包括依法享有公共管理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从刑事政策层面看,治理商业贿赂犯罪是作为反公职腐败的重点提出的,因而依法享有公共管理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商业贿赂犯罪的受贿主体,这有利于商业贿赂治理过程中各方的统筹、协调。

  从司法实践看,见诸媒体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受贿主体相当一部分是依法享有公共管理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法律的生命在于运用,良好的法律和将良好的法律付诸实施是法治的要件。法治离不开法律的实施,其最终形态也必然是法律的实施,因此必须重视法律实施的重要样态——司法实践。司法实践是较高层次刑事政策的必然物质结果。刑法理论来源于司法实践,也必须服务于司法实践。商业贿赂犯罪主体的确定应充分尊重司法实践,因而商业受贿的主体不仅包括其他商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而且包括依法享有公共管理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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