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对原福州市公安局古楼分局民警陈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伪证罪一案作出一审,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陈某某原系福州市公安局古楼分局刑事大队副主任科员。机关指控,1995年4月7日凌晨,王某驾车与陈某、杨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在福州市六一路与东大路交叉口,与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陈某及罗某碰撞后发生争吵,罗某拳击车顶脚踢车门后离去。陈某某与另三名民警正好驾车路过此地,王某拦车向陈某某等人报假案称遭人抢劫,并指认作案人是刚刚骑车离去的陈、罗二人。陈某某即下车追赶,受害人陈某与罗某误认为是王某汽车司机纠集多人追赶,便加速向前骑行。陈某某在鸣枪示警后朝被害人陈某开了一枪,被害人陈某头部中弹,造成颅脑贯通伤,后经福州省立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罗某当即逃离现场。
陈某某检查被害人陈某身体和现场四周,未发现任何凶器。事件发生后,陈某某为逃避责任,从没收的刀具中拿出一把匕首上交,向公安机关谎称是一名妇女在案发现场检拾,指使王某指证系被害人陈某拒捕并持刀反扑,陈自卫开枪。陈某某将该匕首向王某、陈某、杨某出示,要求三人作伪证。
此外,陈某某还指使其同学程某、吴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到公安机关作伪证,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编造的上述情节。2001年6月22日,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陈某某事先通知王某,并告知罗某在派出所二楼,使王某顺利辩认出罗某,致使罗某被一审法院认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罗某不服,依法提出申诉。 2006年7月18日,法院经再审查明该案系假案,宣告罗某无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上述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305条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伪证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某辩称,未要求王某向公安机关报称该案是抢劫,也未与王某商量向办案人员说谎。其提出,被告人陈某某开枪时并不能确定会击中陈某的头部,也无放任被害人陈某死亡的间接故意,因此无犯罪的主观故意;公诉机关依据已失效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认定陈某某构成滥用职权罪不当,因此陈某某不构成本罪。此外,被告人陈某某在罗某“抢劫案”中未以办案人员的身份参与侦查,也未以证人或其他身份在该案中作证,无教唆、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也不构成伪证罪,请求宣告被告人陈某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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