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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期限监督检查
www.110.com 2010-08-03 17:48

  案件审理期限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审理案件期限情况作为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审理期限届满前的催办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件审理期限定期通报制度。对违反诉讼法规定,超过审理期限或者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接受委托送达后,故意拖延不予送达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前有关审理期限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案件审理期限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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