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自诉 >
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www.110.com 2010-08-03 17:49

  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1979年刑法未作规定。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吸收为刑法具体规定的。1997年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对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眠一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了一个幅度,即非法占有的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应当追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会同当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的范围内,及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并上报备案

  相关链接>>>>>>

  

  

  

  

  

  推荐刑事辩护律师:

   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1990年从事法律工作,1993年取得律师资格后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几年来主要办理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婚姻家庭案件,刑事辩护案件以及其它民事案件,用自己的业务专长和一颗负责任的心尽力去办好每一件案件,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卓有成效的处理结果获得了众多当事人的肯定、信任和赞誉。

   苏州陈磊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于1992年参加工作,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资深骨干律师。执业多年来,陈磊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经济、行政、婚姻、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房地产、医患纠纷、其他损害赔偿、非诉讼代理、谈判调解、常年法律顾问等等各类案件,使其在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之上,又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战经验。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伸张了正义,为陈律师羸得了广泛的敬重与好评。

   贵州贵阳 电话:13885144928 徐永忠,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工学学士学位,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学位,贵州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秘书长,现为圣伦达律师事务主任。  圣伦达律师事务所简介  圣伦达律师事务所经贵州省司法厅批准正式成立,位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大......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